杀妻为何难偿命:婚内命案“少杀慎杀”这二十余年
一位前检察官称,其办理的数十起杀妻案中,没有一个丈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的也很少。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曾做过多年法官的一位律师认为,法院对杀妻案作出判决,通常会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社会危害性,一个是主观恶性。
责任编辑:何海宁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法官一般会慎用死刑。图片由何海宁使用AI工具生成
2026年4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桩23年前的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个月前,另一桩杀妻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害人丈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两起杀妻案中,丈夫均未能偿命。两份判决书中均提及婚姻矛盾引发因素。
对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从宽处理,且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视为一个存在多年的司法“潜规则”。一位前检察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办理的数十起杀妻案中,没有一个丈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的也很少。
在张建伟看来,二十多年来,对于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相关司法文件有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要求,“杀妻偿命难”背后,有“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也有司法人员长期形成的观念。
“民间矛盾”
2003年初的一个夜晚,王鹏的新婚妻子、民办教师路亚丽在校内离奇失踪,半年后尸体被人发现。王鹏随后被抓,他当时曾向警方供认杀妻,但后来翻供。在“疑罪从无”政策背景下,运城中院当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鹏无罪。20年后,警方重新立案,王鹏再次被抓、受审,南方周末曾两次报道该案。(详见《疑罪:运城女教师被杀案二十年后再调查》《“保命”:一个杀妻嫌犯从无罪到再次受审》)
尽管王鹏拒不认罪,但运城中院这次认定其杀了路亚丽,判决书对此作了详细论证,称本案虽无直接⽬击证⼈,但王鹏当年所作的有罪供述⾃然、稳定,且包含大量非亲历者不可知的隐蔽性细节,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逻辑闭环,“⾜以认定王鹏实施故意杀⼈犯罪的事实”。
运城中院查明,王鹏因嫌路亚丽不是处女,婚后与路经常吵架,案发当晚,王鹏打完麻将回到路亚丽宿舍,与路发生争吵、厮打,致其不动后,将路扛到学校门口一处破房子里,因怕路没有死,又用砖块、水果刀继续行凶,确认路死亡后,用摩托车转移尸体,脱光衣服,丢弃到离学校十几公里的一口水井中。
运城中院认为,王鹏的犯罪性质恶劣,⼿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应依法严惩。
不过,在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人亦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仅判王鹏无期徒刑,主要理由是,该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鉴于本案发⽣在婚姻家庭内部,系情感纠葛激化引发,属特定矛盾累积所致,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之预谋性犯罪,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
类似表述,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有提到: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张建伟十多年前就曾注意到,故意杀人案当中,有很多是杀妻、杀女友的案件,同时他发现,法院对这类案件往往“习惯性”地有所区别,所依据的就是最高法217号文。
在张建伟看来,最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校对:吴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