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人人有责、无人负责”,人工智能立法应守住三条线 | 法眼

如果说伦理价值线标定了人工智能向上的方向,法律责任线厘定了权责的分配,那么安全发展线则构筑了不可逾越的向下边界,明确回答人工智能“不能做什么”。

若不在立法上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范围进行清晰切割,那么人工智能侵权事件一旦发生,必然陷入“人人有责、无人负责”的混沌困局。

应设立跨学科的伦理价值审查委员会,将哲学、社会学、法学与科技专家共同纳入立法与治理进程。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6年6月18日,中国首套人工智能主题邮票发行。(视觉中国|供图)

2026年6月18日,中国首套人工智能主题邮票发行。(视觉中国|供图)

2026年3月,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加强人工智能等领域立法研究。《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

加速推进的人工智能立法再次受到关注。但众所周知,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颠覆性革命也使立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人工智能具有革命性、通用性和快速迭代性等特点。革命性在于人工智能使机器首次具备类人智能与自主学习能力,从根本上重塑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人类认知方式,开启了人机协同进化的新文明形态;通用性是指人工智能系统具备跨领域、跨任务的广泛认知与学习能力,并非传统意义上服务于单一行业的特定技术,而是作为通用技术底座渗透至各个行业与领域;快速迭代性是指人工智能技术和模型在极短周期内通过持续学习、数据驱动和算法优化实现快速更新、能力跃升和版本更替的特性。

上述三个特性,决定了人工智能立法具有相当难度。

革命性使人工智能立法在根本性重构和能否实现法律的预期性等方面具有难度,因为法律必须在技术颠覆既有社会结构和认知范式的同时,前瞻性地构建适配全新人机关系的规则框架。

通用性则使法律难以沿用“一业一法”的传统分治逻辑进行类型化规制,“一刀切”的统合立法与碎片化的部门立法皆失其当。

快速迭代性则意味着立法者面对的是一个持续快速发展并可能出现形态转化的规制对象,法律条文刚颁布便可能滞后于技术现实,刚性规则的稳定性与技术的动态演进会形成矛盾与冲突。

故此,人工智能立法本质上是在为一个尚未定型的通用技术制定相对定型的规则,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具备足够的开放性与适应性,而非追求一次性囊括全部问题,这既不可能也无法做到。面对具有如此难度的立法,应坚持三条主线。

第一条线:伦理价值线

如果说人工智能立法中存在一条必须率先划定的边界,那不应仅仅是“不得做什么”的禁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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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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