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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上亿元,山东商人一审被判无期

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18日,山东东阿商人孙圣魁,销售假冒驴肉制品超过1.05亿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在实务中,商贩用廉价肉类替代昂贵肉类而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例层出不穷。而在一众肉类造假案件中,孙圣魁的“假驴肉”涉案金额之高,实属罕见。但法学界对于这一罪名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始终存在争议。

责任编辑:崔慧莹

孙圣魁经营的食品公司,用猪肉冒充驴肉销售,法院认定其销售假驴肉的总收入,达到了1.05亿元。农健/制图

“我跟我的员工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否则不会做这些东西。”2025年10月的一场庭审中,身为被告人的山东东阿人孙圣魁在最后陈述时,为自己辩解道。

但等待他的,是顶格判罚。2025年12月3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圣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圣魁的案情用一句话就能概括:他所经营的食品公司用猪肉冒充驴肉销售。2026年6月10日,该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彼时,“鹅腿阿姨”用鸭肉冒充鹅肉的事件正受到热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法院认定孙圣魁销售假驴肉的总收入,达到了1.05亿元。

在现实中,商贩用廉价肉类替代昂贵肉类而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在裁判文书网上,南方周末记者搜索近5年内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找到43起使用猪肉冒充的案例,冒充的对象包括驴肉、鹿肉、羊肉串、牛排、兔腿等等。另有26起使用鸭肉、27起使用马肉冒充其他肉品的案例。

不过法学界对于这一罪名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始终存在争议。

比如,200万元的刑罚门槛,制定于1997年。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刚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考虑到近30年来的经济发展、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该处罚标准已不合时宜。

也有观点认为,在没有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仅依据涉案金额便进行顶格判罚的决定,有待商榷。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洪兵向南方周末记者强调,不能简单地认为用此种物品冒充彼种物品,就一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有假货不具备某种产品的通常的使用性能,才应该说它是伪劣(产品)。”

“猪肉换驴肉”销售1亿元

根据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现年37岁的孙圣魁,在2018年5月成立山东驴贝贝食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公司主要加工生产袋装驴肉、牛肉、鹿肉。根据一位负责产品包装的员工供述,驴贝贝公司最初宰杀售卖的是真驴肉,每斤价格40元。

2026年6月11日,北京某美食节活动,驴肉火烧摊位工作人员戴着手套切配青椒与驴肉,一旁摆放着烤烧饼。视觉中国/图

2021年11月开始,驴贝贝公司与山东万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齐公司”)开展合作。驴贝贝公司将卤制驴肉销售给万齐公司,再由后者通过抖音、快手等电商渠道进行分销。

在合作之前,万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伟伟参观了驴贝贝工厂,看到了完整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证书,甚至还有东阿县政府所颁发的地理性标志证书和毛驴屠宰资质。

但就在同一时间,驴贝贝公司已经开始筹划造假。根据时任驴贝贝公司副总经理毕德栋供述,2021年9月份,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毛驴产量下降,驴肉价格上升,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已经到了快倒闭的地步”。孙圣魁将毕德栋和另一位员工叫到办公室,三人商议,使用更便宜的生猪肉代替驴肉。

按照孙圣魁安排,毕德栋先后从西安、商丘等地采购猪肉,烹熟以后再运回驴贝贝公司进行二次加工,添加复配增稠剂、焦糖色、红曲红、驴肉精膏、防腐剂等以增加口感、增香和提升肉色。

这些假驴肉被出售给万齐公司等客户。根据毕德栋供述,一袋200g左右假驴肉的成本为8元左右,卖给万齐公司的价格是10.7元。而如果使用真驴肉,一袋的成本则为15元。万齐公司再通过抖音和快手售卖给消费者,价格为199元8袋。

“这个价格买不到真驴肉,万齐公司心知肚明。”孙圣魁如此认为。

然而,很快就有消费者吃出了端倪。2022年12月13日,河南商丘一位购买了5包“阿胶驴肉”的消费者怀疑有假,向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认定:上述产品中未能检测出驴肉成分,仅检测出猪肉成分,且销量巨大,判断构成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2023年1月18日,孙圣魁、毕德栋以及万齐公司的负责人均被抓获。

在一审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18日,孙圣魁与毕德栋共销售假冒驴肉制品超过1.05亿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与十二年有期徒刑。而万齐公司的两位被告人则明知假冒驴肉制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累计4680余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与十一年有期徒刑。

对于法院认定的累计销售金额,孙圣魁的一审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法院判断的主要依据仅仅是一份驴贝贝公司的销售记录表格,将其中200克规格的驴肉产品都视为假驴肉纳入统计。但这份表格存在错报漏报的可能性,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驴肉全部为假,因此反对公诉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肉食造假,并不鲜见

肉品商贩用廉价肉类代替昂贵肉类而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在现实中并不鲜见。猪肉、鸭肉、马肉都是常见的“老戏骨”。

对于伪劣产品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类情形。而在孙圣魁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其行为性质属于以假充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那么,作为便宜的猪肉,是否具有昂贵的驴肉的使用性能?受访的法律人士在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刑法上的‘以假充真’,与日常生活中的‘以假充真’不完全相同,其范围比后者要窄。”王刚说。

王刚认为,猪肉和驴肉的共同性能是可以满足人们的口腹之欲,但驴肉通常还有着更珍贵、美味、营养价值高的特征,而这也是消费者愿意高价购买驴肉而非猪肉的原因。因此,“以猪肉冒充驴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

曾代理过多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占达则认为,合格猪肉与驴肉共同满足最基本的使用性能,即食用。相反,如果冒充所用的肉类是病猪肉、注水猪肉、打药猪肉、老鼠肉等问题肉类,才符合本罪“以假充真”的认定条件。

这也是类似案件中,造假者的辩护律师们普遍相似的主张。例如,在2023年宣判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以马肉冒充牛肉销售,累计销售金额约162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的被告人辩护律师主张,马肉具有与牛肉相同的使用性能,与牛肉的营养价值类似,但马肉蛋白质含量高于牛肉,马肉的脂肪酸组成相较牛肉更健康,案涉马肉无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质量达到了产品相应标准,不属于伪劣产品。

而在孙圣魁案件中,他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张涛也在辩护意见中主张,猪肉和驴肉的价格不同,未必是因为二者使用性能不同,可能只是因为稀缺性不同、市场供应量不同。

张涛认为,所谓的肉类的“使用性能”,目前并无明确的标准进行衡量,究竟是指口味、营养成分、蛋白质含量及消化利用率,还是其他内容?猪肉、驴肉两种肉类,它们的使用性能究竟有无差别、差别多大?这些问题应当由专家来进行鉴定。

“这种品名造假现象在现实中很常见。两种肉都能吃,不能因为口感不一样,在市场上的价格有些许差距,就以此来认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否则打击范围就太大了。”于占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的手段去打击,没必要直接动用刑法追责。”

量刑争议

在辩护词中,张涛根据审计认定的孙圣魁猪肉进货量计算假驴肉产量,认为实际的销售额应该在7500万元左右,而非目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1.05亿元。

但即使这一辩护意见成立,涉案金额依然远远超出刑法所规定的最高量刑门槛——超过200万元,即可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是近30年前的标准,到现在从来没改过。这就决定了当下的司法必须要以相当高的标准去看待这个罪名,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否则会导致大量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错误判例。”于占达表示。

在一众肉类造假案件中,孙圣魁的“假驴肉”涉案金额之高,实属罕见。在南方周末记者统计的近百起类似判例中,“假肉”的销售额大多在100万元以下,仅有两起案件数额超过500万元。其中一起发生在江西的制售假牛肉干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原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张涛认为,孙圣魁能在短时间内卖出这么多假驴肉,主要得益于电商渠道打破了地域限制,以及电商平台的推广引流。相比较之下,其他类似犯罪的犯案场景大多在线下的商超、菜场、饭店,涉案金额的增长较慢。

于占达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大多数罪名量刑需要综合考量行为手段与实际危害后果,但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普遍将“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刚性评判标准。

他解释说,这意味着同样涉案金额达上亿元的假驴肉销售案件,不论原材料为猪肉、鸡肉、淀粉、明胶等可食用食物,还是注水肉、病猪肉、老鼠肉等不可食用物料,在现行裁判思路之下,法律层面的处理结果是一样的。

四川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明静认为,应当考量猪肉是否为合格产品,有无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无期徒刑是该罪名的顶格刑期,一定要在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否则难以体现不同伪劣产品间的区别。”

作为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衡量犯罪金额,而是规定对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洪兵认为,如果要按照金额大小来定罪量刑,那么金额应当反映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程度。而此案中的假驴肉仅仅侵害了财产权,没有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后果,判处无期徒刑过重,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即要求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仅在必要且合理的情况下介入)

肖明静曾在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中提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实践中普遍刑期较重,且存在严重唯数额论的问题,应当引入“情节”因素作为调和其单一数额标准的问题。也就是说,既要审视犯罪者的动机、意图等主观因素,也要考虑犯罪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从而全面、准确地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目前,卖出1.05亿元“假驴肉真猪肉”的孙圣魁,还在等待该案件的二审宣判。

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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