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冒充驴肉,一审被判无期:“伪”和“劣”背后的争议问题
有法律学者认为,用鸡肉、猪肉、鸭肉冒充的牛肉干不属于该罪意义上的伪劣产品。但这种观点就会带来一个矛盾:用其他便宜肉品替代不构成犯罪,而用低品质同类肉品替代反而构成犯罪。显然不可能如此割裂地看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责任编辑:辛省志
山东聊城东阿县的驴贝贝食品有限公司,用猪肉冒充驴肉制造“驴肉制品”,销售金额达1.05亿余元。驴贝贝实控人孙圣魁以及最大的经销商山东万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伟伟一审分别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均选择上诉。(详见《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上亿元,山东商人一审被判无期》)
孙圣魁的二审辩护人认为,一审定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不符,虽然是“假冒”但非“伪劣”,罪名应为虚假广告罪,且本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程度较低,对人体生命健康没有危害,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无期徒刑量刑畸重。
目前二审尚未宣判,不过辩护人的观点却也反映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直争议颇多的两个问题:“伪劣产品”认定以及罪责刑不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犯罪金额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的标准较为模糊。“伪劣产品”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关系到该罪名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校对:吴依兰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