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权归谁?
“面向不特定公众的预警应统一出口,原因之一在于,预警一旦触发,具有社会动员性,可能带来人员疏散、生产停工等现实后果,发生错报、漏报后必须能够找到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越是靠近震中、最有必要接到预警信息的区域,越是只能依赖震后最初几秒钟的有限信息,留给系统计算和公众避险的时间也会更短,预警盲区始终存在。
责任编辑:崔慧莹

2026年9月11日,河南安阳,内黄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指导村民使用地震预警微信小程序。视觉中国/图
一条地震预警信息,从地下岩石开始破裂、震中附近的监测台站捕捉到地震波,再到几秒后出现在千里之外的手机屏幕上,中间会经过怎样的处理和计算,又由谁来授权、谁能发布?
2026年8月24日,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下称“减灾所”)的系统将四川4.7级地震预报成7.7级,让这个长期存在于专业领域的问题从幕后走到台前。
事件发生后,四川省地震局公开表示减灾所“冒用‘中国地震预警网’名义”,减灾所则援引2020年与中国地震局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强调双方曾经“共建”一张网,不存在冒用。(详见南方周末2026年9月19日报道《一次7.7级误报,揭开不为人知的地震预警“两张网”之争》)
争议背后,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地震预警信息,到底谁有权向公众发布?
地震预警属于震情信息。国家层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提及震情信息统一发布的一般原则,但对地震预警的生产、发布、转发和责任,并未逐项明确规定。此后,各地陆续通过地方立法补充规则。据中国地震局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地震预警相关制度,多数将面向公众的发布权,集中在省级政府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
多位受访专家给出的判断已经相对一致:面向不特定公众的预警信息发布出口应当统一,但统一发布并不意味着技术和服务只能由一方垄断。需要明确的是,技术研发、预警信息生成、发布和转发之间的边界,以及何为面向公众发布、何为转播、何为专业增值服务。
“监测台网布好,政策和法律规定好,然后让大家各尽其责去做。”四川省地震预警与应急研究会会长顾林生说,在地震预警App技术支撑、科普宣传教育、相关行业服务等领域,“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仍大有可为”。
发布权“归口”
早在2015年,一次争议就已将问题摆到台前。当年8月11日,四川部分手机用户收到“北川发生6.0级地震”的预警,实际上这场地震并未发生。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公开资料时看到,中国地震台网称其为减灾所地震预警系统“误报”,减灾所则称这是一次没有提前告知部分用户的“测试演习”。
争论很快超出了技术本身:民间机构能不能面向大量公众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减灾所自称“测试演习”的说法是否可靠,此前是否需要进行报备或批准?
当时,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答案。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一般突发事件治理角度规定预警职责;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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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