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捡"300万金饰案被定性为"侵占罪"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曾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到300万元黄金首饰案,深圳市检察机关昨日终于作出结论:梁丽的行为不是“盗”,其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解释说,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梁丽将恢复自由;如果侵占罪成立,梁丽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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