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在是否尊重人的权利

国有企业本来就应当是仅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特别设立的企业,其对于社会责任的担当,岂可与一般私营企业同一个标准线?假如人们把国有企业当成以追求自身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则另当别论。但问题是,这样的国有企业存在的理据又何在?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近日发布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蓝皮书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较低。这点并不让人惊讶。但报告接下来的两个结论则值得商榷: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央企的社会责任表现更好;企业规模越大,越有社会责任。

不错,蓝皮书编纂者是引用不少数据、借助复杂数学公式得出这两个结论的。但在社会领域,统计和数学公式如果与人们普遍的观察结果相悖,那肯定是因为预设、前提出错了。不幸的是,蓝皮书的问题正在于此。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蓝皮书公布次日,国家电监会公布一项数据:去年十大发电集团耗煤所造成的环境损失相当于870亿元,其中被排为企业社会责任榜第四、五强的华能、大唐,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对环境造成最大损害的两大企业。这就足以证明,蓝皮书的结论与事实相去何远。

退一步说,即便那两个结论确实成立,重要的也仍然是对它的解释,以及更重要的,由表面的事实得出的价值性推论。而编纂者给出的推论存在极大偏颇。

比如,编纂者把央企的社会责任表现优异归因于国资委近年来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举措。如果这种逻辑关系成立,那就不能说央企的社会责任表现最好,相反,真正排在第一名的应当是国资委。因为,各家央企社会责任表现优异,不是央企自觉的结果,而是行政命令的产物。

仅仅考虑到这一点,编制者本来就不应当把央企列在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的前列。因为,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的初衷,本是鼓励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自愿地、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也惟有如此,企业的相关行动才是长期的、可持续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许根本就不应把国有企业计入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中。国有企业本来就应当是仅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特别设立的企业,其对于社会责任的担当,岂可与一般私营企业同一个标准线?当然,假如人们把国有企业当成以追求自身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则另当别论。但问题是,这样的国有企业存在的理据又何在?当下各界关于国有企业必要性、性质的认知混乱,导致了企业社会排行榜的混乱。

关于企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排行榜编制者的解释是:企业越大,责任越大,他们对社会责任更为重视。这样的结论具有严重误导性。站在社会的角度,大企业由于对生态、环境、社会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民众、舆论、NGO等社会力量更多关注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及其责任履行情况,是完全合理的。但是,说企业越大社会责任感越强却显然违反常识。

支撑这种推论的,一方面是庙堂中十分常见的对企业规模的迷信,另一方面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而严重的误解,即,哪家企业的公益捐款最多,哪家企业就最有社会责任感。这当然完全扭曲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企业社会责任首先体现为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充分地保障了劳工的权益,是否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利。人的权利、尊严才是第一位的。其次,企业是否充分注意了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负的外部性,比如是否尽最大努力控制了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后才表现为企业的公益、慈善捐款。只是,前面两个因素经常难以用数字计量,于是,很多排行榜编制者就把可以计量的捐款数量当作主要指标处理。但恰恰是那些无法计量的因素,才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

另一方面,即便计算公益捐款规模,也不应只关注绝对数量。举例来说,一家小企业的年度公益捐款是10万元,但占其净利润的10%;另一家大企业捐款一亿,只占其净利润的1%,究竟哪家企业更有社会责任意识?结论起码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对于社会来说,最为珍贵的是个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金钱也许是次要的。否则,以捐款规模论英雄,很可能助长一种社会责任投机主义:这边大把地捐款给环保机构,那边又大规模地污染环境;这边进行公益捐款,那边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令人遗憾的是,这是如今众多慈善排行榜、公益排行榜的通病。

确实,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表现还不能让人满意,编制排行榜或可推动企业增进社会责任意识。但在这样做的时候,不可把经济领域中的央企迷信、规模迷信作为主导思维,否则很可能起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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