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公布施行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法律。

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向会议作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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