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一周
国有财产富了谁
“又见告状泄露垄断行业收入‘天机’”
新华网9月21日,作者:殷国安

电力员工蒋达伟为索取12年来总额超过50万元的加班费,把番禺南沙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这起官司再次证实了一个事实:垄断行业的高待遇。
电力公司答辩称,“原告的基本工资1476元”,但原告拿到手的收入却远远超过这个数目,“多数维持在6000多元”。关于电力系统的高待遇,有人曾经不承认,现在,一场官司则暴露出背后的“天机”。
类似的事,最近发生了两起。一次是广东九江大桥管理方向肇事船索赔,其索赔额6个月的预期损失高达2558万余元,从而引起全社会对大桥收费合法性的质疑。另一起是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的中层干部赵某因一场由劳动纠纷引起的索赔案,意外爆出烟草行业的收入内幕:杭州烟草行业中层干部年收入30万元。
对于这样的官司,大多数网友关心的不是官司本身,而是对垄断行业高待遇的愤怒责问。垄断行业靠的是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因而可以牟取高额利润,然后把利润塞进自己的腰包,其本质是一种掠夺行为。
【点评者说】告者无心,听者有意,此“隔墙有耳”之真义也。税务总局说去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申报纳税的人只有168万;可你看身边有小车大房的人那么多,就知道这个数目起码可乘以10。除了不敢公开财产的贪官污吏,还有相当多垄断企业的官员和正式职工,收入一直是黑数。这当然不公平不正义!
质疑是政策良性运转的润滑剂
“保障性住房别成了开发商的肥肉”
《中国青年报》9月21日,作者:谢昱航
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从理论上讲,会解决一些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要将理论上的可能变成现实,还需有一些措施保证。增加的土地给了开发商,但开发商建成的房子,是不是卖给了低收入者呢?
谁都知道经济适用房公开的销售方式是摇号,但如果通过正当的渠道买不到,通过其他一些手段也常常能解决,前提是要有关系,还要多付一些费用。
这些房源哪里来的?当然是开发商预留的。至于多支付的费用,当然也有一大部分要进入开发商的腰包。有证据表明,很多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开发商都会预留不少房源。
政府设计保障性住房,是为了社会和谐,但开发商作为商人,利益是首要的,所以,政府不能把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放心”地委托给开发商。经济适用房的经验表明,开发商实际上不但握有经济适用房分配权,并且从中获利。
政府在保障住房上作了不少努力,无偿划拨或低价出让土地、减免税费、安排资金等,但如果没有起到预期效果,低收入者照样住不上低价房,那么,就等于政府白送给某些人一块肥肉,而自己要解决的问题却还是没有解决。由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价格上有不小的差距,没有理由不怀疑,有些人会打其主意。政府必须出台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都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完全按规定的价格,全部向符合要求的对象出售。
【点评者说】人们提出这样的疑问,大多是出于经验,所谓“殷鉴不远”。其实,对于所有的公共决策,在制定前我们都应持质疑的态度,百般挑剔,防患于未然。这就要求我们改变数千年来的思维习惯,对决策者由“信”转向“疑”。这样才能民主决策,才能真正集思广益。
“中国百姓除了基金,还能买什么”
《上海证券报》,9月24日,作者:诸葛立早
“可以跑不过刘翔,但一定要跑过CPI。”如何构筑“通胀”防线,时下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储蓄之水开闸而出时,一个好的办法是,把资本市场这个“水渠”拓宽疏通,让储蓄之水顺畅地流到需要的地方。这就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上市品种,加快建设多层次市场,缓解资本市场的供求矛盾;还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股价异动反应更快、对内幕交易查处更严、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以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基金不是印钞机”的警示。当然,还要让老百姓明白,即使买基金,股票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其间的风险度也是不一样的。
【点评者说】我有一个偏见,无论如何投资资本市场都是投机。中国的资本市场投资渠道无疑还要拓宽,而更重要的是,应尽快拓宽民众对于实体经济投资的渠道。比如,落实非公经济发展36条,让民企创业者享受与外资、国企平等的国民待遇;取消个体工商户在税后另收的工商管理费,等等。有心人不妨在网上搜索本周论及此主题的两篇文章:《垄断是650万个体户消失的加速器》、《不因商小而鄙弃,不以业大而骄纵》(《经济观察报》9月24日社论)。
“示众”偏好,折射的其实是落后
“同是‘示众’,中美之间有极大差异”
东方网9月21日,作者:杨涛
要解开“公捕大会”的死结,我们不妨看看今年5月,美国发生的一起“示众事件”。因为超市行窃,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46岁的妇女莉萨被迫挂着一块牌子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上写着:“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因为,这样可以免除她60天的监禁。
美国这起“示众”事件与我们“公捕大会”存在重大区别,我们“公捕大会”“示众”的是犯罪嫌疑人,而美国阿塔拉城“示众”的是已经经过审判,被法官认定的罪犯。中国的被示众者完全是作为政府的治理工具而出现在声势浩大的会场,他们对于是否进行“示众”丝毫没有选择权;阿塔拉城被示众的那位女盗窃犯,却是她的自愿选择。最重要差别是,中国的被“示众者”,他们的“示众”并不折抵他们的刑期,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个人犯了多大的罪就应当受到多大的惩罚,不能法外额外加以处罚———相矛盾;阿塔拉城的女盗窃犯,8个小时的“示众”却折抵了60天的监禁,她并没有在法外额外加刑。
今天,也许我们不要过多地批判民众心中内存的报复罪犯、警示违法分子的朴素情感。我们更要着力于在民众中培养“人权保护”、“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治理念。如果这些理念与原则被普及,民众对于“公捕、公判大会”的危害会看得越来越清醒。
【点评者说】建立在人权观念上的“法治”意识在中国一直稀薄,这也是“公捕、公判”之类侵犯人权的事件在各地一再发生的“群众基础”。其实,这种人权与法治意识的匮乏,在年轻的网民对待 “虐猫”、“虐狗”和“铜须门”等网络事件的当事人时,表现得更明显。对“示众”要区分合法与非法的道理,看来还要讲两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