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主导征收立法

“如果自己为自己立法,法律就不存在了。”行政机关一面说新法的出台受阻是因为“地方阻力”太大,一面又没有任何“地方”公开站出来表明自己的立场。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经由潘蓉、唐福珍等拆迁个案所引发的公共热议已经蔓延了近三个月,相关言论用车载斗量来形容不为过。剥开这些纷杂的论点与引证,我们仍然不得不回到征收立法的源头上来。如我们在公共媒体上所见到的那样,“拆迁条例”这一简称已然 “约定俗成”。但其实,它的真名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一个全新的“意见稿”,更是将标题改成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名称的变化试图对外界宣示,行政机关制定的乃是一部“征收条例”,而非“拆迁条例”。

从程序上看,拆迁以征收为前提,补偿是征收程序中最重要也最关键的内容。如果征收程序完成,这就意味着作为征收人的政府与被征收人的业主已经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且已履约完成。这时,原来属于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完成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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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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