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祖宅的地权是私人的

祖宅业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强所说的“旧地的使用者”,更谈不上“白用”

责任编辑:戴志勇

祖宅业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强所说的“旧地的使用者”,更谈不上“白用”

2009年12月24日,针对即将被废除的拆迁条例,南方周末发表了各方观点,其中有一篇对开发商任志强的采访,以其核心言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为题。在此文中,通过“地租”这个词汇,在城市祖宅的地权问题上,任志强撒了一个弥天大谎,此说同时关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权。必须加以澄清和反驳。

是地税,而非地租

任志强所指的“被拆迁者”,首先是指祖宅的主人。事实上,这些房主人并非客居在自己的宅院里,这些城市祖宅的土地,都是祖上花钱买来的。有的是在清代和民国时期所买,有的是在新政权成立后的1949年至1966年之间所买。

北京东城区育芳胡同一所祖宅,主人现仍住在宅中。 摄于1950年代 图/华新民

这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均在管理部门做过登记,有的城市还做过产权登记的公告。比如北京,我就在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的《人民日报》和《北京新民报日刊》上看到了数百份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产权公告,涉及数万项登记,有产权人的姓名,有宅院坐落的具体地址。登记后,各个城市政府还向每一位业主颁发了新中国的房地产所有证,房屋和土地都仍是私人所有。同时政府也制定了交纳地税的规定,除在“文革”非常时期外,私宅业主一直都在向国家交地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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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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