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力量市场的力量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开始重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政策。1963年12月17日,美国通过了《清洁大气法》。这部法在1970年、1977年和1990年进行过重大修改。1990年这部法还增加了新的修正案。《清洁大气法》的制定,原意就是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因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灰霾的主要原料,控制硫的排放将极大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美国在这部法制定伊始就规定:污染源要进行排放,必须领取许可证。1990年的修正案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各州在1991年后必须按照联邦环保局有关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包括所有空气污染源的许可证规划,目的是把适应于每一污染源的所有联邦和州的管理规定都纳入一个许可文件中。为了满足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污染源必须安装排放控制装置和监测排放的系统。
如果是仅仅靠审批来限制污染排放,美国人并不觉得这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因为项目的审批和制定审批的标准,都掺杂着人的判断,都是由人具体操作的。所以,在1990年后的修正案中,美国人设计出一种用市场力量的办法,就是著名的排污交易制度,来兼顾经济的发展而又能降低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1990年的《清洁大气法修正案》指出,排污交易制度得分两个阶段来实施,2010年,全国主要电站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1980年的排放量减少1000万吨,并有效降低二氧化硫减排费用。这一时期纳入控制规划的电站,按原有的排放量得到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每年的排放量不得超过这一年的配额。联邦环保局每年拍卖一定数量的配额,配额可以买卖和储蓄。
而对于流动污染源,修正案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其中就要求,汽车制造商削减汽车尾气排放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并且规定,1994年卖出车辆的40%要达到新制定的排放标准,1996年卖出车辆的100%要达到新制定的标准。同时规定从2003年开始流动污染源的上述污染物排放要进一步削减50%。
从1990年代开始到现在,由于实行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能够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费用的两大优势。
为了控制用车污染物的排放,美国还制定出对出现故障的车辆进行强制性维修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在于:政府管理部门的分工比较合理,环保部门只负责提出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由交通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由警察部门负责。这样分工,减少了重复交叉管理,也减少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量。同时,相关部门可共享信息资源,有利于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
最终,美国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在机动车尾气污染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使汽车尾气有害物排放与1960年代相比降低了90%,油耗降低了一半。
世界许多大城市都有空气污染问题。但是,信息的充分披露,能够避免一些人间悲剧和经济损失。比如,新加坡就每天公布当日的空气质量,甚至细到每个小时的空气指数。这样,许多人就尽可能避免在空气最糟糕的时间出门,客观上减缓了交通高峰期的压力,保护了自己,也有利于社会。
(责任编辑 朱力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