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谁说了算
宗庆后涉嫌偷税金额达3亿元之巨,公众在等待事实真相,但这个真相不应该是当事方给出的

工薪层成为交纳个税的主体,对企业家等先富人群的纳税管理却并不严明 CFP/图
自从去年4月达能娃哈哈合资纠纷战争爆发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说:“中国已经有明确的外资并购规定,商务部将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执行,既增加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也要依法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笔者认为发言人的说法完全正确,商事主体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来解决。随后,双方在境内境外提起了多起诉讼或仲裁,但彼此都希望政府帮助解决矛盾。随后又曝宗庆后十年涉嫌偷税3亿元,双方纠纷再次升级,由此也验证了政府直接为商事主体主和非明智做法。
该事件曝光后,娃哈哈原工会顾问李肃及相关律师对此事作了一些解释,就宗庆后与达能方面签定的四个有关协议中的内容做了有利于宗庆后的辩解,但公众无法对这些说法作出判断。在没有看到全部的协议之前谁都不敢妄断。综观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不到迫不得已,纠纷双方是不会把实情告诉公众的,什么时候告诉,告诉什么,告诉多少,怎么告诉,向来都是他们控制的。宗庆后自己则避重就轻说其涉嫌偷税事件是达能方面的人去举报的。宗庆后涉嫌偷税3亿元并去补交不管是谁报料并不重要,或是达能应对娃哈哈的手段和阴谋也不重要。这是两个商事主体的较量方法,只要不触及法律底线,政府和社会公众本可以静观事态发展。
然而,涉嫌偷逃个税决不是只关乎发生纠纷的两个商事主体之间的事情。从目前公众可知的事实来看,宗庆后在长达十年间就其个人在境外的巨额收入没有依法交税恐怕是事实,最有力的证据应当是他到税务机关去补交税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其中劳务报酬所得被明确列示。相信宗庆后应当是了解这些法律的规定的。
现行刑法规定了四种偷税行为和量刑标准: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上述四种偷税行为要符合数量上的标准才能构成偷税罪并进行定罪量刑,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应当构成偷税罪。量刑标准可分为两档: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构成偷税罪的主体除了纳税义务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偷税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则发生性质上的变化,构成偷税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漏税和欠税属于一般违法,否则娃哈哈方面不会在事件被曝光后第一时间向公众解释“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是他个人交纳的,事实上达能方面以口头方式告知他由达能来代缴”。税款应当由谁缴或由谁申报对该事件的定性至关重要。公众又被他们搞糊涂了。谁有能力或义务弄清事实真相,向公众作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呢?
正巧,邻国韩国的三星集团的总裁也被爆偷税1.15亿美金,反观韩国三星集团董事长偷税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国家主管机构及时跟进调查,三个月后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宗庆后涉嫌偷逃税款的时间跨度达十年之久,我们的税务机关难道从没有对一个所谓著名企业家的个人应纳税款进行监督检查?从去年11月宗庆后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后至今已近五个月了,我们的税务机关做了些什么呢?我们的公安和公诉机关又做了些什么?难道他补交了税款后就可以不受刑事追究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两种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该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无论立案与否、补交与否都属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而且社会危害极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属免予刑事处罚之列。宗庆后涉嫌偷税金额达3亿元之巨,公众在等待事实真相,但这个真相不应该是当事方给出的。我们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作为,要求司法部门的及时介入。
(作者为上海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教师)
(责任编辑 赵凌 实习生 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