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成员报酬纳入财政预算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居委会组织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1990年1月1日实施至今,条文仅23条,20年未作修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居委会的一些工作予以明确规范,其中包括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处:湖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由1990年1月1日实施至今,条文仅二十三条,历经二十年而未作修改。

据民政部2010年6月公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居委会84689个,比上年增加1276个,增长了1.5%,居委会成员43.1万人,比上年增加2.1%。

《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居委会组织法

2004年,民政部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比原来的《居委会组织法》增加了近十个条款,其中包括对居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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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w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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