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规定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属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贷款购房,并把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参照离婚时房产现价与共同还贷占全部款项比例等因素,另一方可得到合理补偿。

11月1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贷款购房,并把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参照离婚时房产现价与共同还贷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另一方可得到合理补偿。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婚姻法》未对个人婚前财产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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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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