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税率错了,稿酬税确实该降!

读南方周末7月14日朵渔先生《稿酬税,请降下来》:http://www.infzm.com/content/61324

文中提到,“稿酬的税基税率都应相应降低,目前,稿酬税基还是800元,税率则高达20%”。其中,提到的税基税率两个数字都说错了。目前,稿酬个人所得税征税比例如下: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法律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规定。我认为增加作家收入不仅要降低税率税基入手,更要从根本提高作家的稿酬待遇。文中提到傅雷先生50年代末的稿酬是千字11元,那时候普通工人的收入应该在36元每月。相对来说作家的报酬率很高。而现在普通大报稿酬是千字百元水平,与一般白领上千元每月收入相比,稿酬比下降了不少。因此,我赞成降稿酬税,也主张提高稿酬待遇。

编者附言:

抱歉,因来信太多,往往同一处错误有多人指正,我们很遗憾并不是每篇可发的文章能够见报。非常感谢姚菁读友的指正,不日寄赠小礼品,敬请查收!

网络编辑:休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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