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

为了避免普通公民被随意监听、私人财产被任意没收、无辜者“被精神病”,立法者应该为相关人设置必要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

责任编辑:赵蕾 实习生 夏倩

为了避免普通公民被随意监听、私人财产被任意没收、无辜者“被精神病”,立法者应该为相关人设置必要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

刑诉法时隔十五年大修,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亮点不少,比如媒体聚焦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没有的制度,它们中有的回归人伦,有的是朝更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方向靠拢,确属进步。

仔细研读了草案的99个条文后,有三条新增的规定引起了我的注意。

监听、窃听等手段没有相应制约

草案规定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所谓技术侦查权,也叫秘密侦查权,指侦查员利用窃听、电话秘密跟踪、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在秘密状态下对嫌疑人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之前实践中,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都在使用秘密侦查技术,这次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对四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第一次准许检察院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使技术侦查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秘密侦查权本身无可厚非,它可以使侦查人员获取物证书证和更为广泛的言词证据,不用过分依赖嫌疑人的口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另外,因为人证物证俱在,也可以防止翻供,容易把案件办成铁案。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因为秘密侦查权具有巨大的风险,比起搜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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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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