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学生适用同一赔偿标准

9月20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中小学校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拟统一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中小学校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拟统一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9月20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

生均年保费提至5元

据上海市教委主任薛明扬介绍,2001年9月1日起,上海市引入保险机制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目前,上海市教委统一按中小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为全市中小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实现了包括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校方责任险全覆盖,学生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额最高可达50万元。

今后,赔偿标准若依据条例修正案提高后,保险公司理赔支出将增加;为此,市教育部门已与保险公司沟通,拟将每年生均4元的投保标准提高至5元。

◆残疾赔偿金:依照修正案草案,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残疾之日起按20年计算。以2010年为例,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最高赔偿:31838×20=636760元。

◆死亡赔偿金:依照修正案草案,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修改为:按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10年为例,按城镇居民标准统一赔偿:31838×20=636760元。
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近年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国家大法和司法解释日趋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有待提高。在条例修正案起草过程中,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城镇和农村学生应该适用同一赔偿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所区别。

事实上,从2002年起,上海市新生婴儿已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按照自愿原则,其他农业户口的学生可以转为非农户口,上海市农业户口学生越来越少。为保证公平,修正案草案在残疾和死亡赔偿标准上拟采用统一标准。

应增加精神抚慰金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建议在赔偿项目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孙运时说,2008年,厉明等12位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现行条例时已提出——校园伤害事故造成学生死亡,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而在上海市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死亡,精神抚慰金通常最高为5万元。为此,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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