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改革中被制度掩盖的人

代议制的核心,本在于选举人和选举出来的人。若人的本身没有改变,不能与制度“同化”,一切制度的更新,也都可能流于形式。反之,则如梁启超所说,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新国家。

责任编辑:蔡军剑 实习生 赵若达

近代很多改革和革命,虽在在反映出“社会人心要求变化的内在活力”,却相对忽视了“社会人心”本身的“内在活力” 

一位小女孩被汽车两次碾压的事例,引起很多人的悲愤、议论和反思。最常见的,是探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般的说法,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而道德是高线;定制度者不能把人想得太好,故当由低处着手。不过,老话也说了,取法乎上,仅得其中。我的感觉,这些思考和言说背后,实隐伏着制度与人之间那不无紧张(tension)的关联。

今人常说中国人缺乏法制观念,恐怕多是以其心目中某种特定的“法制”概念来反观中国现象,或有食洋不化之嫌。君不见戊戌维新时康有为就呼吁,要从根本上一举改变中国的“大经大法”;而当时最主要的反对意见,则动辄曰新法“有违祖制”。双方关注的重心,恰是法与制,以及法制基础上的法治。根本是当时“变法”一语的产生,并被后人用以概括那次失败的改革,都体现了强有力的法制观念。据钱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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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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