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20426)

有鉴于此,文章提出了在制度设计上,要秉承谁都可能腐化的“无赖原则”;在社会监督上,要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对此,高官都不能例外。是的,不仅不能例外,还应该带头。高官带头,乃显诚意。至于民,那是“无信不立”滴。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傅晨琦 何歆

监督力度不能为官员级别所限

《学习时报》 2012年4月23日 方工

(原文摘编)国家机关的高级官员是治党治国的中坚力量。但是,对高官的监督却是薄弱环节,如果高官还是“一把手”,则监督难度更大。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死刑前曾哀叹,“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够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那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

完善和落实对高官的监督,必须纠正一个认识误区,即迷信高官人品一定优秀,自律一定严格,决策一定正确。任何人,无论是体制内的上级、同级或下级,还是体制外其他公民,都不应迷信高官的自律能力,低估高官滥权的可能性。

从现实看。新世纪以来,涉及职务犯罪的省部级高官达七十余人,涉案数额最高达上亿元。许多贪官长期隐藏潜伏,边腐边升的现象较为普遍。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卖官历史达十余年。

从规律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即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势必会被滥用,是一个客观规律,因此必须对权力也会腐蚀高官形成腐败的可能性保持警觉。

从人性看。高官不是完人,对错误和腐败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在面临利益诱惑时,同样会希图侥幸。就道德修养而言,高官并不必然具有优势。

从制度看。列宁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用制度约束监督权力,才能“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只有从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即谁都有可能做坏事出发制定制度,并覆盖和落实到所有掌权者,包括高官,才能使制度避免形式化弊病。

监督是人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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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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