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单”案:2151万改判199万

近日,备受关注的郴州农民李清涉嫌卖假冒羊毛衫遭遇“天价罚单”一案有了进展。法院重审判决: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1859元。5月21日,李清再次向内蒙古高院上诉。

近日,郴州农民李清涉嫌卖假冒羊毛衫遭遇“天价罚单”一案有了进展: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1859元。随后,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告诉中国广播网《经济之声》记者,李清已于5月21日再次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12月,湖南省郴州桂阳县农民李清因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被鄂尔多斯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不久,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这一判决并发回重审。2012年4月25日,鄂尔多斯中院开庭重审该案。

中广网《新闻纵横》报道称,5月18日,李清的另一名代理律师王福奎收到了鄂尔多斯中院邮来的重审判决书。王福奎在接受《三湘都市报》采访时表示,5月20日他从内蒙古电话告知李清的妻子李红英,重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不过结果还是让他无法接受。法院判决认定李清假冒“鄂尔多斯”毛衫21754件,假冒“恒源祥”毛衫4433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法院提供的扣押物品清单上没有李清的当场签字捺印。

此外,法院并未采纳李清所提出的立功表现。李红英认为,若没有丈夫提供制造假冒商标人周金柱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办案人员是无法抓到周金柱的,“丈夫肯定有立功表现”。王福奎则称,在法庭上,公诉方出示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捕周金柱的经过,说是根据派出所暂住人口信息抓获周金柱。

尽管重审的结果罚金缩减了近十倍,但199万的罚金与全国其他销售假冒品牌的案例相比,依旧是一个不低的数字,李红英也表示没有能力支付。

2012年5月,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网络销售假冒“匡威”牌鞋袜一案,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及金额67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12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网络销售假冒“CHANEL”手袋一案,被告人孔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与李清销售假冒羊毛衫不同,上述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罪”。据《北京晚报》早前报道,代理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南新丹在辩护词中表示,在整个链条中,商标的制作、购买、销售和缝制都是在浙江完成的,李清的目的只是销售,与浙江方并无共同的非法所得,但是法院在案件一审时并未采纳该建议。

案件重新审理之后,判决结果显示,李清案件定性没有改变,依旧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罪名和罚金的认定,鄂尔多斯中院在一审时曾做出解释。据《京华时报》报道,鄂尔多斯中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款项分别付给白坯衫厂、售标人、绣标厂,然后在自己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一审中,代理律师王福奎提供了一份光盘及淘宝网上的一般商品价格,公诉人质证不能证明李清的网店也是按照此价格销售的。因此,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该组证据并不是李清所经营网店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的记录,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未予采信。 

判罚结果经媒体报道后,部分网友提出达芬奇天价卖假名牌家具最终也只罚了130多万元。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上述《经济之声》记者采访时指出,对达芬奇的处罚是基于民事案件,而李清的这个案件,已经上升到刑事案件了。

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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