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17)
12月9日下午1时,偕蒋特派员、董副参谋长往晤马元帅,告以已接政府训令:苏军自东北撤退完了日期,我国同意延期至1946年2月1日;我国拟先接收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浜四市。
12月9日
下午1时,偕蒋特派员、董副参谋长往晤马元帅,告以已接政府训令,通告下列各点:
一、苏军自东北撤退完了日期,我国同意延期至1946年2月1日,将由我外交部与苏驻华大使交换文件。
二、我国空运部队,拟自本月12至15日之间,开始运送。
三、我国军队自锦州进驻沈阳之日期,一俟确定,随时通知苏方。
拟先接收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浜四市。各省主席,候命赴任。马元帅答复如下:
一、苏军于1946年2月1日,自东北撤退完了一节,当即报告政府。
二、中国空运军队至长春,随时可来。
三、已有命令通知〈驻〉沈阳苏军,随时与中国自锦前进军队取得联络。
四、长、沈、哈三市可先接收,大连市因归另一军区司令管辖,当即请示莫斯科,能否由渠接洽。嗣余告以经济问题,对于战利品及赔偿问题,在根本观念上,双方意见纷歧。即中国方面认动产可为战利品,不动产不能为战利品,实物可为战利品,权利不能为战利品。且赔偿问题不能由中苏两国间解决。已将最近与苏方经济顾问谈话报告政府。同时,拟与经济顾问继续商谈,希望得一双方同意之途径。

作者:[日]伊原泽周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元帅答云:过去东北曾为反苏之根据地。苏联要求经济合作之目的,仅为期望获得本身之安全。我必顾到贵国舆论对于土地不愿占有,即矿山只要地上机器设备,并不要占有地下资源。且可以一部分工矿,归贵国独办。仍望此事,以迅速及简单之方法解决之。至第三国若为和平经济开发,而在东北有所经营,并不反对。苟有破坏中苏两国友好之企图,则苏联不能不有所警惕。贵国如愿继续留用日本技师,苏方亦不反对。上述马元帅谈话,异常开诚爽直。胸中感觉无限痛快!于此谈话中,苏方态度可得十之八九矣。
第五师师长李则芬,号虞夫,来访。
12月10日
邀满州国中央银行副总裁长谷川长治〔1〕及理事森,派为中央银行主任清理员,另派每科一人或二人为助理清理员。
12月11日
下午5时,苏军总司令部经济顾问斯拉特润夫斯基,偕其帮办拉姆札意且夫来见。吾方有朱新民、耿匡任翻译,其谈话如下:
余:上次谈话时,阁下允予供给之资料,已备齐否?
斯:今日可将此项资料奉告:苏方提议中苏合办之股份公司内,除属于满州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及满州电气业株式会社之各项事业以外,当拟加入。其他属于关东军经营之工业,如1943年及1944年建成之大连造船厂(建筑年份待查),四平街炼煤厂,锦州炼油厂,此外尚有本溪湖、大连、哈尔浜与抚顺四处之洋灰厂。凡各该事业所属房产,自亦应划归新组织之公司。至其余日本人所办之事业与伪满政府所办之公司,虽亦曾为关东军所利用,但苏方愿放弃参加此项事业之权利,交与中国政府处理。唯在东北各地俄人所办之事业,即非属于苏联国家所有,而为俄人私人经营者,自不在放弃之列。例如哈尔浜之啤酒厂,长春之面粉厂,其为数不多,规模亦不大,鄙人以为应归入新组织之合办公司。至于满州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及满州电〈气〉业株式会社所属各事业之名单,可由中苏专家双方合同研究后加以确定。唯据我人预作统计,以合办所属工矿产量,与全部同类工矿产量比较,计煤矿合办公司所属煤矿产量,占全部煤产量百分之十八。机器制造工业占百分之三十三,金属矿产占百分之八十一,洋灰工业占百分之三十七,电气工业占百分之八十九。
余:请问有几个煤矿拟加入此公司?
斯:阜新、鹤冈、密山、西安、北票、本溪湖、溪城、鹤冈、营城子、鸡西、麻山、札赉诺尔、穆林、珲春、老黑山,及其他二三煤矿,其名称现尚未知。余希望双方派专家予以确定。
余:机器制造工业有几厂?
斯:尚未确定。
余:抚顺煤矿未列入名单,是否亦不属长春路?
斯:长春路所属事业问题,不在余职权范围之内。
余:有色金属工业如何?
斯:凡重工业株式会社所属有色金属工业,均加入在内。
余:最好能将煤矿、有色金属工业、各矿厂、及其他各工矿之名称,用中文书写,开一详细名单见示。
斯:黑金属工业,非依产量而依其工厂价值而言,应加入之事业,将占百分之九十四。
余:电业会社,除直辖工厂外,尚有附属事业。如吉林省电气化学工厂,由电业会社加入资本,是否亦加入〈拟〉合办之公司?
斯:吉林市之企业未加入在内。
余:余愿得一精确之名单。
斯:明日下午,可将此名单送上。
余:余与马元帅谈话时曾表示个人意见:从前日人在东北所办之重工业会社,将一切关于重工业之全部工业,悉予网罗。实际上,此种组织并非公司性质,而等于变相之政府相关。余亦与马元帅表示,须任华方有独办一部分重工业之机会。故愿得一名单,知苏方认为有兴趣之工矿为何,悉行开列在内。中国人民均认日人此种事业组织,乃欲藉此占取满州之全部资源,故对之颇不表示同情。
斯:阁下所见甚是。重工业会社之成立,其用意确欲统制满州之全部工业。不仅统制其直属之事业,抑且欲管辖其他公司所办之事业。故该会社不啻成为政府机关。但吾人现拟组织之公司,并不将该会社之整个计划予以继承,且非苏联独办,而为中苏合办,此其一。合办公司内,将任华人为董事长,此其二。苏方并无统制全东北工业之意。该合办公司系为纯粹商业机关,此其三。故将昔时日人作风,与现拟合办之办法相比〈并论〉,似嫌不当。
余:曾告马元帅,在中国人民眼光看来,尽管中苏双方依平等原则合办工业,但合办究与独办不同。华人现极愿得有独主经营其重工业之机会。类如独办一钢铁厂。故其愿望为合理的,有根据的,我人须予重视。
斯:阁下曾表示食品工业、纺织工业等,一切属于轻工业范围者,应留于华人手内。苏联业已尊重华方之愿望,未将此类工业加入在内。虽其中有大多数属于三井、三菱〔2〕所有,而其产品之大部分或全部供作日军之用者,苏方均愿予放弃。即拟加入合办之工业,亦非全部,而仅为其一部。其成数,前已提明。
余:如以钢铁而论,假使鞍山与本溪湖均加入在内,即无异包括全部钢铁工业,再东边道开发公司,系一种开发公司,包含甚广,如以之列入,则等于将东边道所有矿山、实业,全行加入。又,满州矿山公司为一行政机关,凡欲领矿山开采者,须得其允许,实等于一矿业部。
斯:个人意见,现拟组织之公司,将与以前不同,不致超越其所办事业范围之外。
余:但如将上述各机构列入,则世人何能认为有所分别?
斯:一经仔细研究以后,自知有不同之点。未知华方究竟有何具体提议?
余:上次谈话各节,余因须待阁下送交详细名单,故尚未报告政府。唯据余私人意见,未尝不可酌分若干事业归中苏合办。例如设有煤矿四所,或酌选二所归中苏合办,二所归华方独办。又,假使有钢铁厂二所,则一所中苏合办,一所归华方独办。又如鸭绿江与松花江各省水电厂,一所如鸭绿江一厂或可合办,松花江一厂,即归华方独办。余深愿于此种办法中,寻求一双方妥协之途径。
斯:余已将苏方之见解详细言明,与阁下讨论数次,而阁下始终谈原则,从未提出具体答案。现请阁下即提出具体办法。
余:余极愿尊重贵方之意见,屡次谈话,均在探明贵方意向,欲由贵方先作确切之表示。
斯:阁下所处之地位较余为有利。余已奉有政府之指令,而阁下则无之。余之行动须受政府指令之约束,而阁下之行动较为自由。故盼阁下提出具体办法,俾得报告政府。
余:余已电陈政府,速予指示。余亦极昐吾政府能予我以具体答案。唯总希望贵方开诚见示,使双方意见能接近至六七分,则一经提出正式答案,即可谈妥。
斯:请阁下明了余所处之地位。截至现在为止,余仅能将阁下个人之表示报告政府。此层实使余为难,因苏方已明白表示其意见,现须由华方表示具体意见,以便确实报告吾政府。
余:俟明日接到名单,即当报告政府。
斯:明日下午当将名单送交尊处。余认为苏方提议,已顾及阁下初次所表示之意见,一则仅将两会社归入中苏合办事业之内,二则完全未涉及轻工业。
余:余始终不赞成将两大会社笼统包括在内。余且屡次主张应留出一部分归华人独办。
斯:极大部分事业,已不包括在内。
余:重工业关系较重,华人愿得一部分可归自办。
斯:即以重工业而言,其中有多数工厂属于南满铁路经营者,如制造特殊钢公司,即未列在内,可归华人自办。
余:容纳中国人民愿望一点,为将来长久计,希望阁下予以尊重。
斯:合办公司,即为谋中国人民福利、开发东北经济而设。
余:如华人能有一部分自办之重工业,此亦人情之常。余与阁下初次晤谈,即曾直觉〈接〉的指明:若将重工业包括在一个组织之内,不含我政府与人民之愿望。
斯:余仅能再行复述一次,东北一切工业,悉系苏军之战利品。现既未将其全部加入,即已表示苏方极大之让步。须知日人在东北所办之工业,其目的非为对华,乃系反对苏联。现苏方仅欲划出全部工业之一部分,而即此一部分,亦系双方合办。
余:日人一切设施,诚如阁下所言,目的在于反苏。但四千万东北之中国人民之血汗,不能不承认其对于东北工业建设之贡献。
斯:余亦承认此点,故红军对华人表示善感。但实际上,日人所办工业,实为准备对苏战争,故苏联有绝对之权利,将此项工业认为战利品。现苏联并不欲全部据有己有,而所求者,仅为合办。
余:余对苏联友善之意,深为感谢!在一般中国人民看来,中国政府之愿将长春路由中苏合办,亦即对苏友好之表示。唯合办工矿问题,较为重大。值得双方多费时间与唇舌。
斯:解决此问题,确需要相当之时间。
余:余为此事,头发几已苍白。
斯:但在完成后,阁下将重返青年。
余:办理此事,责任极为重大,须顾及政府之意旨与人民之舆论,不特顾现在,尚须顾后世之评判。
斯:将来合办成功后,所得结果,可予中国政府与人民以现在决定合办并非错误之印象。
余:将来虽或能得到良好结果,但现在应避免足以引起一切舆论反感。不论此反感有无理由,均应顾及之。
【注释】
〔1〕长谷川长治
长谷川长治(1891—?),日本群马县人。1918年,东京帝国大学德、法科毕业。同年8月,任职台湾银行。后转任该行驻伦敦、东京、上海及大连等地分行。九一八事变后,在日本关东军的策划下,1932年3月1日“满州国”宣布成立,并创设“满州中央银行”。这年6月,长谷川任该行汇总课长,后升为该行总裁。
〔2〕三井、三菱
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以前,日本的最大“四大财阀”,即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资本家,独占日本的轻、重工业及金融企业。其中,以三井、三菱为最大。这四大财阀,都随着日本的战败而解体。
例如三井财阀在中国的投资机构,是“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及“三井银行”等。三井物产公司,早在1907年就在中国东北开设“三泰油房”经营粮食贩运、代销业务。1917年,又在大连及上海等地设立三井银行分行,从事外汇买卖及存放款业务。以后,又投资中国的各种企业,如运输、制造、贩卖等,支配或操纵各地方的贸易及经济事业,势力极大。
网络编辑:谢小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