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16)

中国人希望将来中国人能自办重工业。设于苏方协助中国收复失地以后,仍无自办工业之机会,将感觉最大之失望。须知数千万东北人民之自动发挥能力,较之工厂机械设备之生产力为强大多多。苏联之方案,仅重视现实,余则以远大合作前途为目标。

12月7日

上午至长春路理事会,研究路局组织大纲。苏副理事长来谈,表示希望将组织大纲早日决定,然后再讨论整顿路警,及职员宿舍等问题。

经济顾问要求即予时间见面。因于下午5时往访。其谈话如下(在座者,苏方为斯顾问及其帮办拉姆札意且夫〈Lomochaichev〉。吾方有朱新民、耿匡两俄文秘书):

余:本欲来奉访,适阁下相约,故特来一谈。关于苏联粮食出口公司、远东国外运输公司、苏联旅行社,及国际书籍公司,拟在东北设立分公司一节,已代向经济部接洽。唯应由各该公司正式向经济部请求立案。一切立案手续,余当派员协助。

斯:阁下拟派何人协助?

余:改日当由耿秘书前来接洽。

斯:甚善!

余:关于苏方所提出之经济合作方案,余赴重庆时向政府详细报告,但其时,空气不佳。其原因有二:

一、东北行政机构接收事宜发生问题。

二、谣传苏联已夺取东北工矿。故余与政府商谈时,政府认为经济合作,在原则上是可能的,而具体商谈,当在苏方撤兵以后。此点在与马元帅谈话时已提及。其时,阁下亦在座,想〈已〉听到。余始终认为经济合作,须出自双方意愿,并合乎双方之愿望。否则,此项合作之基础,恐不能坚固而永久。故中苏经济合作,须使双方舆论均认为公平,且使世界人士视此项合作,于中国之体面与利益并无损害。贵国上次所提出之方案,使中国政府及在野人士得一感觉:即,假使仍照日本重工业社会前例,将一切重工业、工厂包括于一机构之内,无异继续日本帝国主义之故技。是以余个人意见,我人应尽量力图避免,不使一般舆论会发生此与日本帝国主义大同小异之感觉。

作者:[日]伊原泽周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斯:请举例言之。

余:中国舆论始终不能明了何以须将以前日人集中重工业于一处之办法,仍须继续?

斯:阁下将苏方所提之方案,与日本帝国主义之手段,相提并论,余甚为惊讶!阁下须知日本在东北所办工业,并非对华,纯具反苏作用。完全为军事需要而举办。

余:但煤矿为和平时代绝对需要之工业。又如机器工业,肥料工业,电力厂,亦并无军事关系。

斯:余着重于阁下日苏并行看法之一点。余若以阁下之言报告政府,则非但苏联政府,即苏联舆论,均将认为莫大侮辱。

余:阁下认为侮辱,余有何法解说,只有惋惜而已!但余系实告中国舆论方面之反应情形。此足证明余诚意欲使双方取得了解。

斯:平行之看法,余颇不赞同。以前日人所办之工业,完全掌握于日人之手。所谓满方投资,仅系表面文章,岂能与苏方所提之经济合作方案,相提并论?中国舆论,十分庞杂,议论毫不一致。但余想中国人士,均知东北工业完全与军事有关,且此项军事工业,并非对华,而系反对苏联。

余:余之本意,乃拟将中国方面之舆论与意见,向阁下明告。上次与马元帅谈话时,亦曾提及中国方面之此类议论。

斯:从阁下与马元帅之谈话,及与鄙人历次谈话中,余明了中国政府已在原则上赞成经济合作。余现愿知其细则。

余:余曾向马元帅表示四项办法。

斯:余今欲知其详细内容。

余:余上次与马元帅所论,阁下既在座,谅为阁下所深悉,切盼阁下对于中国人士之反响与心理予以顾及。关于四项办法,再一复述之。

一、苏联在重工业会社所辖各工厂内,已派有苏藉〈籍〉工程师者,各该工程师可继续留驻各厂,且于必要时,可再添聘。

二、在将来缔结之以货易货之协定中,我方不仅可将农产品供给苏方,即工矿产品,除我方自行需用者外,亦可以其多余者,供给苏方。

三、将来我方倡办新工业,如愿与外国资本合作,亦可尽量与苏联洽商。

四、现有之工矿事业,如苏联对某种工业有特别兴趣,愿与中国合作者,请开单指示,以便报告政府,予以考虑。

斯:阁下之意,是否指在工业合作问题双方未得解决以前,现已在苏联掌握中之各项工业,中国方面无意参加?

余:苏军未撤退前,贵方人员可留厂代为维持。

斯:苏方所提方案之基本理由,乃因苏方认此类工业为苏方之战利品。但苏政府基于对华友谊关系,向中国政府作合办之提议,其意即请华方加入已在苏联掌握中之工业。

余:在重庆时,我方经济专家曾表示意见,谓煤矿及电厂决非军需工业,且所谓战利品问题,与赔偿问题有关。加以赔偿问题,有仅属两国政府讨论之范围,且须在数国政府间提出共同讨论。此外,对于吾国人民之愿望,亦不能忽视之。中国人希望将来中国人能自办重工业。设于苏方协助中国收复失地以后,仍无自办工业之机会,将感觉最大之失望。阁下毋以此为空谈。阁下须知数千万东北人民之自动发挥能力,较之工厂机械设备之生产力为强大多多。苏联之方案,仅重视现实,余则以远大合作前途为目标。故愿使双方之出发点,取得相互之调和。

斯:余不能赞同阁下之论点:

一、贵方经济专家谓,煤电与军事无关,余有证件,可证明此类工业系适应军需。

二、战利品由各国共同参加讨论一节,余亦不能赞成。须知此项战利品既在红军手中,中国方面唯有两途可选之:一为设法合作,继续经营。一为任使其尽数破坏。

三、要知工业一经恢复,民众取得工作,则民众之恶感自可消灭。余不愿作政治论辩,因不在余权限之内。但感觉阁下所谈,前后缺乏逻辑。因中国一面请求苏方派联络员,协助接收政治机构,一面又拒绝参加已在苏方手中之工厂,实际上,经济合作更可帮助中国政治机构之巩固。故经济问题如能解决,政治问题亦随而解决。余愿向阁下实告,余对中国之立场,不能完全明了。

拉姆札意且夫:请见许余表示意见。战利品与赔偿,系两个不同问题。战利品乃指现在或将来有助于战事进行之一切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夺获之一方。

余:按我人之意见,战利品仅指动产而言。

拉:并不限于动产。此次欧洲作战,已有先例。

斯:日方厂长已签有书面证据,证明此类工厂系为供应军需而设。

余:以煤矿为例,有战前开办者,亦有不久以前开办者,岂能一概视作日人军需工业?

斯:尽人皆知,此两三年,东北所有工业,悉为军备而经营。以煤矿而论,仅将煤末供给民用,其余悉供军需。

余:煤一部分输出境外,一部分亦供铁路应用。

斯:抚顺煤矿并未列入重工业会社机构之内,且铁路运输,几全供军运。

余:本溪湖煤矿,本由中国创办,其后被日人强占。

斯:现在本溪湖煤矿之规模,不能与以前相比。现在设备,悉系日人所置。

余:认为战利品问题,须由两国政府间谈判解决。至余本人有两点希望:

一、请将证件交余,作为参考资料。

二、请开列贵方认为最有兴趣之工矿名单,以便转呈政府考虑。此项提议名单,可作对于贵方原提案之修改答案。在余本人极愿与苏联诚意合作。故余之意见业已顾及苏联之利益,同时希望阁下亦顾及中国人民之愿望。余初到东北时,东北人民来告,苏军将工厂机器拆迁。余当时答以,毋公然加以指责,因苏方行动或另有其理由,或出于仇恨日人而起,亦未可知。

斯:余极信阁下之诚意,故苏方上次之提议,亦基于友谊精神。

余:阁下须顾及两国国情之殊异。中国人民对土地十分重视,故对矿产异常爱护。且中国现尚无重工业,而苏联已备有庞大之重工业,请阁下对此重加考虑。

斯:此事本须依双方之意愿,始能予以解决。但实际上,中国方面应明了中国须赖苏方帮助,始能恢复东北之重工业。苏联与日本及日本之同盟国作战,所受损失极大,必须予以补偿。如从此点观察,愈可明了苏方此举之善意。苏方现愿将其所得之一半让与中国,实系基于对华友谊之精神。

余:无论何国人民,均愿得独立经营其工业之机会。此点务请予以考虑。

斯:综括上述各节,余明了华方暂无意参加共营苏方已掌握之工业。

余:根本问题,仍在战利品一点。此点未得解决以前,无法谈到参加〈经营〉与否之问题。但苏军未撤退以前,可准贵方工程师继续留厂,代为照料,即已表示解决问题之一半。

斯:但苏军撤退后,又如何?

余:今所愿讨论者,亦即此点。

斯:余始终不明了阁下之观点。

余:阁下之所以不明了,因阁下对于根本之点,持不同之见解。

斯:如此,苏方当自行管理工厂。

余:余今日谈话之目的,即欲使阁下明了余所表示观点之来源。

斯:苏方所提者为具体方案。故须得贵国具体之答复。

余:因战利品之定义具有不同看法,故暂不能具体之答复。

斯:余明了在问题未解决前,现在之状况应予继续。总之,我方认为此类工业,系属苏联之战利品,亦即苏联之所有物,至提议合办,完全出于友谊精神。

余:将战利品与经济合作放在一起,总觉意味欠佳。

斯:定议以后,可不再提及战利品之名词,而可视作合作品。

余:最好将方式予以修改,或可使双方接近。

斯:余再重复申明,苏方已提出具体方案,故须由华方作具体答复。阁下与马元帅谈话时,表示具体谈判须俟苏军撤退后完成。余认为此说,并无根据。

余:余不欲使人民得一印象,关于经济合作之协定,系在苏联武力压迫之下成立。

斯:关键乃在于现在可先得具体结论,公布可在苏军撤退以后。

余:余并不反对目前仍可交换意见。但希望阁下将允予供给之资料早日赐下,以备参考。

斯:余愿先知中国政府已于原则上,赞成苏方所提之经济合作。至协定之缔结,可在苏军撤退以前商妥,公布一节,可予展缓,不使外间知道。

余:余当将尊意,转陈政府。

斯:余日内即将与军事有关之工厂名单,送交阁下。

余:尚有数语,顺便一提。东北汽车与飞机工业规模极小,似可不必列入单内。因与苏方并无出入,而于中国人民心理上,可使得一好感。

斯:余当慎重考虑之。

余:余个人意见,一部分工厂可归中国独办,一部分由中苏合办。至战利品问题,目前暂不牵涉,或双方易于接近。此乃余之苦心,欲诚意促成两国之合作。

斯:以前双方交换意见,极为接近。阁下与余谈话中,亦属表示赞成双方合作之意。适苏联政府对此问题所表示之意见,适与吾人所谈者相适合,故苏方正式提出方案。为从速顺利解决问题起见,务请华方迅作具体答复。

余:余当转陈政府,但同时亦请阁下考虑余所述之意见。上次余曾送交阁下之东北工业表册,阁下可发现日本所办会社,实际上,其资金之来源,均系伪满所供给。

斯:自法律观点言之,并不尽然。所谓伪满资本,仅为烟幕作用。此间大部分之工业,概属于三井、安田等系统所倡立。至机器制造工业,完全由日本迁至东北。

余:余送与阁下之表册,系余费去〈三〉星期日夜工作之结晶,请阁下予以仔细研究,以明真相。

斯:余所得之证据,可于日内送与阁下。为便利造成此项文件起见,余不拟以工厂为单位,而以公司为单位。

余:尚须补充一点,电力工业应归各市政府办理。

斯:小电厂数处,确系应市民需要而设,但吉林与鸭绿江两水电厂,并非地方性质。

余:一俟阁下将材料送来,余即转达政府。在未得政府答复以前,如余等有何意见,亦可随时交换。

斯:尚有一小问题,拟向阁下请教。在贵国各省市,如上海、汉口、天津、广州等处存〈有〉不少外人经营之事业,现在是否仍归外人经营?阁下谓苏方提出合办方案,使华人不快,然则何以允许外人在各省市经营企业?

余:以前租界内、外人已办之事业,现在须依法登记。创办新事业,应先得政府之许可。至矿业与电力事业,另有法令,须依法令办理。租界外,虽亦有外人经营之事业,但现居极少数。至中苏合办事业,在原则,余并不反对也。对于今后谈判之分析:

斯顾问已将经济问题与接收各省市行政问题,相题〈提〉并论。且明白说出吾方何必请苏方派联络员,协助吾方赴各省接收人员。意谓经济问题解决,则政治问题同时解决。唯余所怀疑者,是否经济问题解决,东北九省行政亦全部接收?

12月8日

接蒋委员长复12月5日与马元帅谈话报告之电。其电文如下:1时到长春,蒋特派员,并转张主任委员:熊主任转呈微亥电悉。

一、空运部队,待准备完妥,即可开始。机场地面勤务及部队设营人员,日内即可飞长春准备。

二、由锦州前进部队,须待铁路交通恢复,方能决定日期。向沈阳开拔时,当先饬派员与苏军切实联络。

三、苏军撤兵日期,如嫌太促,可由外交部与苏大使再商变通办法,即将苏军最后撤完日期,改为2月1日。但开始撤兵日期,不必规定,此系双方之同意,吾方可在口头表示赞同。俟本月底,再交换文书。此时不必对外宣布。因前所议定1月3日之限期宣布未久,不宜又即予改期。

四、各省市人员已令准备飞长春候命。董文琦可任为沈阳市长。

五、经济合作问题,仍照指示方针进行。

六、在东北,尤其对苏方切不可再提董必武与共党有关事宜。中正。今日发电,报告蒋委员长昨日与经济顾问谈话详情,请中央从速决定方针,是否应在经济上让步,以换取政治上之顺利。再,何种工业、矿业可让与苏方合作。并请派资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翁咏霓(文灏)〔1〕、钱乙藜两先生来长春,主持解决经济问题。

因蒋委员长电中有“不可再提董必武与共产有关事宜”之语,特电熊主任解释。其电文如下:前日与马谈话,最要之点为:探明苏方对于吾军自锦前进之态度,兄不得要领。嗣璈声明私人〈曾〉与董必武谈话,始渐渐引出彼之答语。前途荆棘正多,有时不能不稍迂回曲折也。今日往满州国国务院〈址〉察看,预备我方部队抵长后,驻扎一部分警备队伍。内部家具、文件已毁弃将尽。

【注释】

〔1〕翁文灏

翁文灏(1889—1971),字咏霓,浙江鄞县人。早年去比利时留学,获理学博士。1912年回国后,任北洋政府地质调查所所长、清华大学代理校长等职。1936年后,任国民政府行政院秘书长、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抗战胜利后,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1948年4月,任行政院院长。同年11月辞职。1951年3月,从法国回国,任全国政协委员会委员。1971年1月27日逝于北京。

网络编辑:谢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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