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14)

11时,蒋委员长约宋院长子文、外交部长王雪艇,及天翼、经国两兄,共商东北工业合作事。宋院长云:“对于东北解决,不外二途:一则静待大局转变,一则委曲求全。唯以日人东北投资,为苏方战利品,成为合作投资,出于中苏条约范围之外。无论如何,不能同意。”

11月28日

11时,蒋委员长约宋院长子文、外交部长王雪艇,及天翼、经国两兄,共商东北工业合作事。宋院长云:“对于东北解决,不外二途:一则静待大局转变,一则委曲求全。唯以日人东北投资,为苏方战利品,成为合作投资,出于中苏条约范围之外。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王部长云:“在未顺利接收以前,谈经济合作,无异甘受苏方之高压力,必引起人民反感,是以必须政治问题解决之后,方可谈到经济合作。”会议无结果。

下午4时,至外交部与王部长继续讨论。决定先提出初步办法:即对于合作之意见,讨论原则,并向苏方声明处理敌产问题。事关赔偿,牵涉不止一国。且莫洛托夫在本年10月1日,接到分致协约国之吾方备忘录后,曾承认赔偿问题,应在将来组织之协约国管理日本委员会中讨论,故不便由中苏两国间单独解决。至于经济合作具体办法,可在政治问题解决后讨论。

作者:[日]伊原泽周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晚晤宋院长。渠重申前议。谓中苏经济合作,目前万不能谈。如是,宋、王两先生意见,与马林诺夫斯基希望,恰恰相反。宋、王主张,于法,于理,确是正当。而马元帅则亟欲在撤兵前解决经济问题。实则同时并谈,亦未尝不可。在宋、王两先生,深恐苏方得到经济合作权,而仍不让我顺利接收,则政府所负之责任太大。且苏方之种种阻碍,已使我方无法信任。唯以我接触所得之影〈印〉象,则经济解决,虽不敢谓可完全顺利接收,而可解决一大部分。今政府负责者,既如此主张,只有照办。所拟答复苏方之经济合作,讨论原则,为下列三点:

一、在苏军未撤退,中国政府对于东北之接收未完竣以前,此类问题之讨论,将予外间以不良之误会。

二、中国政府愿于东北行政接收完竣以后,与苏方详商经济合作办法。

三、在中国政府今年□月所通过公布初期经济建设方案所许可之范围之内,中国政府将尽力与苏方合作。

1945年9月18日,中国政府致美苏两外长备忘录,叙述对于日本赔偿问题之希望,提出下列建议:

一、凡属日本帝国及日本国民,在中国领土内所有之全部产业权、契据、利息,及种种财产,包括房屋、发电厂、各种工厂、粉厂、纺织厂、船坞、船只、造船厂、机器、矿业,有线及无线电设备材料、铁路、车辆修理厂等等,应认为已让与中国。日本国民之因此而受影响者,由日本政府补偿之。

二、凡属同盟国约定,归还中国之任何中国或台湾领土,如有盟国军队驻扎者,应采取一切必要及紧急之办法,防止敌人从事摧毁破坏、隐藏移动,及转让等行为。

三、关于分配日本国内各种资产,包括轻重工业、机械、矿业设备、车辆、一切船舶、原料及制成物品等等,作为同盟国损失之局部赔款,中国应享受优良之百分比及交货优先权,以抵偿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受之长期牺牲与损失。王外长与苏外长往来函。〈见A、B两信〉

(A)Letter of Foreign Minister Wang Shih chieh to Premier V M Molotov

September 18,1945

With reference to our conversation on September 15th,I have the honor to enclose herewith for your consideration a memorandum on the views and proposal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garding Japanese reparations I should be grateful if you could give an indication of your opinion relating thereto,as my government regards this question as one of urgency and importance

(B)Reply from Premier V M Molotov to Foreign Minister Wang Shih chieh

October 1,1945

I hereby acknowledge receipt of your letter of September 18,and of the memorandum annexed to it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 I fully realize China s interest in the hastening of the settlement of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 I deemed it necessary to say on my part that the consideration of this question should be one of the tasks of the Allied Control Council of Japan The Soviet Government in the memorandum of September 24 of this year,which is already known to you,has expressed its view about the necessity of creating it without delay With the aid of the Allied Control Council,the Governments of the four powers could most successfully define their agreed action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including the working out and putting into force of concrete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forms and order of reparation payments referred to in your memorandum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内有关外资者,为下列四条:

一、中外合资事业,其外人投资数额之比例,应不加固定拘束。公私组织除董事长外,其总经理人选,亦不限定为本国人。

二、经政府按照建设总计划审核后,国营事业得由主管机关洽向国外借款,或洽向国外投资。民营事业亦得自行洽商,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三、外人在中国直接投资、单独经营之事业,应依照中国法令办理。其特种事业,须特许方得经营者,应先呈经我国政府审核后,特许之。

四、凡民力有所不胜,或政府认为须特别重视之事业,如大规模石油矿、钢铁厂及航运事业等,政府仍得单独经营,或与民资、外资合办。

11月29日

访孔庸之〈祥熙〉、龙志舟〈云〉两先生。

11月30日

下午,晤中共驻渝代表董必武〔1〕,告以马元帅认为榆沈间铁路打通,有其必要。苏军正待中央军到,可自锦州向北撤退。请其劝八路军在沈阳、锦州间,退出铁路线以外。渠允转达延安。余觉苏方既已默许我方打通沈榆铁路,八路军闻之,自必变更态度,不致阻碍吾军前进,庶几中央军可早日开到,帮助接收。苏方撤兵期限甚促,凡可争取时间者,必须尽力为之。

左舜生来访,谈及最近共方在各地发动战事,且有攫取华北政权之意,似对于联合政府不甚热心。为共方计,殊为不智。

晚,约经济委员会全体委员晚餐。

12月1日

晨,至钱乙藜兄处,商量补充中苏经济合作讨论大纲。大致拟许以:(一)商务合作。其办法订立以货易货协定。(二)技术合作。其办法尽量聘用苏藉〈籍〉技术专家。(三)资金合作。即照中央颁布经济建设原则,欢迎苏方资本,投资东北。(四)工业合作。得由中苏两方会同指定工业种类,商议合作。

11时,往见蒋委员长,报告拟定大纲。渠表示同意。12时,与乙藜兄往晤宋子文院长,渠意第四点,应改为得由中苏两方提出协议之。再晤王外长雪艇,渠谓第四项,应加关于敌产问题,须由两政府间协商,并得协约国同意。另再声明加一条,谓经济合作,为须俟顺利接收后方可谈判。即将前述商定之三点加入在内。此为数日内,磋商之结果。

上午曾往访俞鸿钧财长,渠告我,正与苏方磋商苏军所发军用券收回办法,苏方声明〈称〉军用券已发行二十八亿,希望撤兵后二个月内,由我方收回。俞部长主张在六个月内收回。因于下午4时访苏大使,渠仍力主两个月内收回。当与俞部长在电话中决定,即照苏方主张办理。

12月2日

晨8时半抵机场,9时半起飞,下午4时半抵北平,仍宿交通部特派员招待所。

12月3日

晨,北平市长熊哲民来访。11时,召集行营及东北各省主席开谈话会,报告在重庆接洽一切情形。下午约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主管,商谈国军入东北后使用法币,如何使其不刺激物价。催各行从速派人前往,善为处理。

下午,戴雨农〔2〕来访。晚,至李德邻先生处长谈。渠谓政府对苏交涉太懦弱,可见外间不明真相,易于批评。

【注释】

〔1〕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湖北省黄安人。留学日本,中国同盟会会员,参加辛亥革命运动。1920年,在武汉组织共产党早期组织,1921年7月出席上海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7年赴苏联中山大学学习,1932年回国,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抗战时期,代表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谈判。1945年代表解放区出席美国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1946年,任中国共产党代表,参议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1948年,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新中国成立之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等职。1975年4月2日逝于北京。

〔2〕戴笠

戴笠(1897—1946),字雨农,浙江省江山县人。黄埔军校毕业。曾任蒋介石委员长侍从室副官,后任国民党特务机关复兴社特务处处长、军事委员会统计局副局长、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主任。善用权术,效忠一人。1946年3月17日从北平飞往南京途中,因飞机失事而死。

网络编辑:谢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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