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12)

日来东北行营方面,风声鹤唳。报告长市公安局,有一名公安局警察被人暗杀……今日留此未撤人员,纷纷要求送回,并以今日更改撤退人员排列次序。先将军人撤出,一部分同人竟来质问。公务员如此慌张,殊为可叹!

11月17日

日来东北行营方面,风声鹤唳。报告长市公安局,因有一名公安局警察,被人暗杀,在满街张贴布告,指为国民党所指使,并有驱逐行营之标语。又于16日,撤换原派守卫行营之警察,易以武装警察。行营自来水中断,电话不通等情事,以为大难将至。中央接收人员,将为池中鱼,均愿早日离开。

今日行营撤退开始,乘机离长者,共一百六十余人。不免情形紧张。12时,巴佛洛夫斯基中将约晤董副参谋长,作口述通知:奉马林诺夫斯基元帅命,将以下之决定通知阁下,并请报告贵国政府:“根据莫斯科命令,苏军在未得其他命令以前,缓行撤兵,并加强数处城防之防卫,以便中国政府在东北建立政权,并稳固其基础,以协助中国政府履行1945年8月14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晚深夜,巴佛洛夫斯基中将偕城防司令卡尔洛夫少将来晤董副参谋长,表示苏方决彻底消除一切不规则之乱暴举动,对于中央各机关及住宅,严加保护。对于不利中央之宣传,亦加以取缔。又表示长市政府及公安局,希望由我方接收。

对于上述两项表示之分析:第一次通告,意在表明苏方未背中苏友好条约,以祛除国际不良反应。

第二次通告,系答复董副参谋长对于巴中将提出关于公安局近来一切行为之质问,藉此表明其并非暗助八路军。

11月18日

今日留此未撤人员,纷纷要求送回,并以今日更改撤退人员排列次序。先将军人撤出,一部分同人竟来质问。公务员如此慌张,殊为可叹!

接重庆来电,嘱一律缓撤。想政府与苏大使间有所接洽,情形更变。但我深知同人心绪。因电渝,请每日来机三架,以安众心。今日来机三架。

蒋经国兄来电,政府正与苏大使折冲中。

11月19日

今日苏城防司令卡尔洛夫中将召集新闻记者,宣布宣传方针:不许反对国民政府、反对蒋委员长、反对中苏友好、反对英美盟邦,以及刺激国共关系。只许解释中苏友好条约之精神,及苏联解放东北之意义。再,街上所贴之诋毁中央各项标语,一律撕下,而易以拥护联合政府及国际合作之标语。上项行动,无非表示苏方履行诺言。唯新易标语,殊难索解。是否作此标语者,得苏方谅解,同马歇尔〔1〕将军正在重庆谈国共合作之故?抑共党人擅自为之?

晚,巴佛洛夫斯基中将询我方:前通告苏方,我空运步〈部〉队,17时抵沈阳,22日抵长春,是否仍如此办理?希望予以答复。谅苏方亟欲知吾方,是否不愿继续谈判也。董副参谋长答以电重庆请示。旋得复云:“关于东北接收事,我政府正与苏政府商谈中。在双方政府尚未商妥以前,空运部队,暂不派遣。”

今日发生一小问题,长春路护路总队长孙九思,为长春市公安局长张庆和撤换,易一于天放。当即询问长春路苏理事长,答云:“不知情。”因请董副参谋长质问苏副参谋长。

作者:[日]伊原泽周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月20日

前次苏经济顾问询工业合作事,曾告以名〈?〉未接到政府训示。唯事隔数日,不便再迁延。因于下午6时往访,藉表示吾方并非因行营撤退而不谈。其谈话如次:余:关于上次所谈经济合作问题,余已接到本国政府回答,谓中国政府极愿与苏联在经济上密切合作。唯所谈之事,其中包含战事赔偿问题,成为所谈问题之中心。应由两国政府间交涉解决。因此,请贵方将尊处意见,通知贵国驻华大使与敝国政府商讨。

斯:当遵命转达。唯关于经济合作,是否贵方已在原则上同意承认?且所谓经济合作,是否指上次所谈工业合作而言?

余:以鄙人解释命令文字,似所谓经济合作,具有广泛性质,而尤其关于战事赔偿问题及一切合作问题,均与此攸关。

斯:目前工厂管理问题,如何解决?

余:因其与一切问题有连带关系,应一并解决。

斯:余亦知此事,可由中央解决。但目前有迫切问题,亟待解决。因许多工厂全被破坏,无人管理,急须设法保护。

余:当再电重庆,请示详细办法。

斯:可否由彼与留在各工厂之苏联人员连络,使彼等设法保护工厂财产,并保持厂内正常秩序?

余:尊意是否谓在两政府未解决以前,由阁下设法照管维持?

斯:在两国政府未解决以前,余当令留在各工厂内之少数苏联人员,努力维持各工厂一切财产。

余:阁下所述一节,容转陈政府。此外尚有其他问题否?

斯:上次与阁下数次谈话,均系私人谈话性质,现鄙人当将苏联政府关于工业合作之正式意见,向阁下转达如下:

“苏方认为须组织一中苏合办之股份公司,以经营以前属于满州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及满州电业株式会社之各项事业为目的。上述两会社,原为应日本关东军之需要而设立,系属于红军之战利品,应认为苏联所有。但苏联政府基于对华亲善之关系,愿使上述两会社之事业,由中苏两方代表,依平等所有权之原则共同经营之。其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即苏方占有百分之五十,华方占有百分之五十。为管理上项事业起见,组织一中苏合办之公司,其条件如下:

一、公司依平等原则组织之,公司资本双方各半。此项比例,在公司存在期间,不予变更。

二、苏方由若干经济组织,如伯利煤业公司,远东动力公司,远东银行等,为该公司之参加人。预料华方亦得由自然人与法人参加。

三、苏方以上述两会社日本人所有之资产之百分之五十,缴作该公司股份。华方所缴股本,应与苏方相等。自日本人所有及其他方面所有之资金余剩部分缴纳之。

四、参加该公司之苏方,将供给相当之专家,并予该公司以技术上之援助,以恢复并发展该公司所属之各项事业。

五、上述两会社所属事业,应用之地面土地,及其地下之一切权利,均应移转于新组织之公司。

六、中苏两方参加者,将共同参加管理公司事务。该公司上级干部,双方各有平等之表决权。华方代表为该公司总裁。苏方代表为该公司副总裁。

七、执行公司事务,由苏方指定之总经理及华方指定之副经理,负责办理。”

余:当即转呈政府,谅贵方亦必将此事由苏联驻华大使转向吾政府协商。鄙人希望在重庆对此问题,作有原则之解决,再,贵方所提出合作办法,是否仅指此两会社所有事业而言?抑对于其他公司,如满铁所属各事业有何意见?

斯:目下仅提出关于上述两会社之事业。

余:南满铁路所属企业问题,最好亦同时一并由中央商讨解决。

斯:余当予以注意。阁下是否将离此?

余:截至现在为止,余尚无离此之意。如此间环境不予妨碍,余当勉力留此工作。

斯:环境可藉丰满之工作克服之。

余:在佳良环境下,余当尽力谋取双方合作之基础。根据斯顾问提出苏政府所提工业合作意见,电陈政府电文如下:蒋特派员经国兄转天翼兄,并转呈主席钧鉴:上次与经济顾问谈话记录,已寄天翼兄转呈。今日晤谈答复,告以中国政府极愿与苏方密切经济合作。唯苏方所提,内中牵涉没收敌人在满资产充作苏方战利品问题。故政府意见,认为应由两政府间解决。请由苏大使,径与中央政府直接交涉。当时经济顾问声明:以前所谈,均为私人意见。今日正式奉到莫斯科命令,其要点如下……录全文……当即告以应为转达政府。唯兹事体大,请径由苏大使与我政府接洽,彼允照办。特先电陈。余面陈。

【注释】

〔1〕马歇尔

马歇尔将军(General George C Marshall,1880—1959),美籍。军人,政治家。出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美国西点军校毕业。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任美国第八军参谋长,后调任驻华武官(1924—1927)。操汉语,是位“中国通”。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任美军参谋总长。1945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杜鲁门(Harry Truman)派他为驻华特使,调解国共两党的军事冲突。1946年1月10日,马歇尔与国民党代表张群、中央代表周恩来共同磋商停止武装冲突、恢复交通等问题。后成立了所谓军事三人小组,并设立“军事调处执行部”,以期解决战后的国共对立问题。

网络编辑:谢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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