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嫖宿幼女”,谁的发明?
中国四百多个罪名逐一看过来,嫖宿幼女罪是少有的能让人心里咯噔一下,进而产生一些联想的。假如给“嫖宿幼女罪”换个名,改叫“与未满十四周岁者为性交易罪”,未成年人保护主义者的心里会不会好受些?人民群众的气能不能消一点?
责任编辑:苏永通
“奸淫一词,其意为男女私通,男女不正当之性交行为,有放荡淫乱之意涵,对于被害人而言,实在相当之不堪,因此将有关奸淫一词,仿德、美立法例,全部以中性之名词‘为性交’代替。”如此一来,台湾只有强制性交罪,没有强奸罪,也不可能有嫖宿幼女这样的说法。
假如,只是说假如——给“嫖宿幼女罪”换个名,改叫“与未满十四周岁者为性交易罪”,未成年人保护主义者的心里会不会好受些?人民群众的气能不能消一点?
中国四百多个罪名逐一看过来,嫖宿幼女罪是少有的能让人心里咯噔一下,进而产生一些联想的。
嫖、宿、幼,不说别的,光这三个字就够扎眼了。“嫖”古来就有,专指男人玩弄女人的行为,“宿”呢,过夜,单看很文雅,和“嫖”一拼接,再和“幼”一组合,道貌岸然之士的畸怪阴暗、花季少女的凄惨凋零不判自明。
嫖宿和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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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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