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物品

责任编辑:史哲、戴志勇、蔡军剑

空姐李某一案,之所以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在于其主观故意。偶尔携带化妆品入境,或可理解为自用,属于“物品”范畴,海关对此有一定的免税额。但其在淘宝开网店,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携带化妆品,明显是为了在网店售卖,这与平常人少量携带自用不同,故此时化妆品应为“货物”,对此海关是不予免税的。不要姑息纵容这种行为,长期累计数额惊人呢。深圳、珠海海关重点打击的“水客”走私行为与此类似。其危害不仅是减少了国家的关税收入,更扰乱了国内市场秩序。
另外,所谓偷税,如果偷逃的是关税,便是走私行为。该文作者似未弄清两者关系。至于量刑。在刑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依照法律规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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