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起“常回家看看”案件宣判:两个月需看望一次
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新法中增加了“儿女应常回家看看”等内容。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当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宣判一起案件:被告人被判决每两个月至少需至77岁老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予以看望。
7月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被告人被判决每两个月至少需至77岁老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予以看望。
当日起,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儿女应常回家看看”等内容。北塘法院此案,因此被称为“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人民日报》引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观点称,这体现了新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为了保证这一法律规定的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外,新法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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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谢小跳 图片编辑: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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