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30711)】性贿赂入罪的理由

在官场中,纯粹因性丑闻主动辞职的官员极其罕见,这更加凸显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罪,要害应在于其是不是利用公权力让别人额外得利了,而不必拘泥于贿赂本身的形式。这样的得利必然是零和甚至负和游戏,必然以侵害公共资源或其他人的权益为代价。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金幼文

《东方早报》 2013年7月5日 金泽刚

(原文摘编)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收受贿赂主要是职务犯罪,其本质上就是“出卖公权,获取私利”,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只是私利不在于钱物,而是追求性的刺激,收获性生活的感官享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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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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