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民何以主?

地方法院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被强行捆绑在集团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战车上,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王颖

(向春/图)

在案件事实的判断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上,法官要比普通民众更有专业优势。防止道德风险关键在于切断专家与狭隘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战略结盟。

地方法院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被强行捆绑在集团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战车上,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民主或司法民主化近几年似乎成了大众喜欢、一些学者热衷的口号。司法和民主都很重要,但两个词凑在一起却令人有不伦不类之感。我们毫不怀疑鼓吹司法民主之士的出发点,乃是为了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以实现自由、民主与公正、效率兼得的司法。

如果没猜错,这些同道应该也会认同,司法民主并非为民主而民主,而是把民主作为一种校正现有司法制度缺失的手段,或者说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操作性的制度来体现民主精神。

但是,在本是法院或法官的专业化、个人化的行动的领域,让公众参与进来,做到令二者相得益彰并非易事。我们有必要问一声:司法民主,民何以主?

在制度体系中考察司法民主

立法、司法裁判与裁判的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共同形成了法律这种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游戏规则。特别地,司法,经由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为人们提供关于各种情势下的行为可能导致结果的预期,其产生的激励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选择,从而与环境、技术和社会规范等因素一起,决定了社会的福利水平。

进一步,在分工与专业化的社会里,司法职能由一小部分法律人来承担,乃是不得已而合理的制度安排;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如何保证代理人做出的决策不会过于背离公众利益与偏好,要求有确定低阶规则基本取向的高阶规则来制约制度提供者的行动,此即现代法治根本制度所着力之处。民主精神,与自由、平等的理念一起,一方面表现为对公众利益与偏好的集结从而形成价值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物化为宪法性的秩序设计中的种种规则细节。

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看,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有几个基本观念:制度是作为整体而起作用的,其内部是分层次的;过于复杂、信息成本太高的组织形式不会被有限理性的人们所采用;任何目标都只能在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策略性行动中实现,所以要激励相容;着眼于激励与着眼于进化的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冲突的目标或功能之间应该实现最优权衡。司法体制的设计,也应遵循这些原则。

司法民主:强弱不同的内涵

司法民主的几种可行途径,无外乎对人对事。对人方面,即对司法官员的甄选与考评;对事方面,即公众通过舆论与媒体对司法裁判(包括事实判定和法律适用)的监督和制约。

广义的司法民主,应该包括对人对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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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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