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言四海】法治需要“敬畏”法律吗?

法治需要的是公正而持之以恒的实行,而不是对法律本身有情绪冲动的“敬畏”。敬畏又叫崇拜或崇敬,人不会也不应该像敬神、敬天地、敬自然那样敬法律。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恶法。盲目崇拜现有的法律同样是一种非理性冲动,同样有害于人的自由价值选择和道德行为。

责任编辑:蔡军剑 实习生 柴向南

法治需要的是公正而持之以恒的实行,而不是对法律本身有情绪冲动的“敬畏”

读到一篇《若有敬畏之心,薄熙来夫妇安有今日》的文章,文章认为,薄氏夫妇犯罪给社会的教训是,必须“在国家、人民和法律面前保持一颗敬畏之心”。上自官员贪赃枉法,下至互联网虚拟社区上“大肆造谣诽谤”,都是因为自以为“永远不会出事”才胆大妄为,因此,要“坚决促成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反过来,巩固人们对公德与伦理的敬畏”。

姑且不论这样笼统的犯罪分析是否在理,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即该文似乎对道德行为提出了一种尚未在国内引起重视的影响力量,那就是人的情绪(emotions)。人们一般认为,制度和理智对人的道德行为有约束和指导作用,只有依靠制度(法治)和理智(教育),才能在社会中对人的行为形成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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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实习生 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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