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律,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同等保护”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而现行法律,主要是宪法和刑法中,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的法律地位不同等,应该按照《决定》进行相应修改。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柴向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基本经济制度和产权理论上做出了重大创新,第一次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并用两个“毫不动摇”、两个“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等,明确了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的同等地位。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主要是宪法和刑法中,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等的,应该按照《决定》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关于宪法的修改建议

宪法对于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权利利益、保护力度等的规定集中在“第一章 总纲”,修改建议也针对总纲部分。

1.第六条原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本条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第一款表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第二款表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决定》对“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已经不限于“初级阶段”。因此,建议对第六条修改如下:

将1、2两款合并;删去和宪法“总纲”重复的“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删去两款之间重复的“按劳分配”;删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增加第2款:“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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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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