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阶段”之后怎么办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会在本世纪中叶结束,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将从根本上影响公民对资产的代际传承、长远安排,三十多年的提前量已经不多。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张照

(向春/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会在本世纪中叶结束,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将从根本上影响公民对资产的代际传承、长远安排,三十多年的提前量已经不多。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从根本上决定着本国公民和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关于经济制度的表述存在着不确定性,需要作出修改或解释,详述如下。

宪法第六条的含义辨析

现行宪法第六条全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以上的第一款是1982年宪法的原有条文,第二款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增加了第二款,使得公有制以外的所有制形式、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第一次具备了宪法地位。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举世瞩目的成果,充分证明了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作用。

但是,有两个问题从一开始就存在:

1.上述两款内容从本质上是互斥的。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限于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那么,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就不是社会主义的;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原则只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那么,其他的分配形式特别是按资本分配的形式也不是社会主义的。

2.因为互斥,所以对第二款进行了严格的时间限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意味着:非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只允许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初级阶段”结束后呢?按文本意义理解,应该将回到第一款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为非公有制、按资分配等,不但不属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且都包含“人剥削人”的成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应被“消灭”的制度。

宪法学界对此基本上都持同样看法。如甘超英在《宪法学》一书的第二节“经济制度”里写道:

“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了一个区别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新经济制度概念,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前者的任务是消灭剥削,而后者则要求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新的经济形式,从本质上说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有些甚至完全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如外国独资企业,所以它们的整体不构成国家的经济基础的一部分。”

为什么要允许这些“非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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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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