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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亿住宅维修金:授权里的漏洞,被滥用的风险
有律师认为,直接授权原则与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均有抵触。对于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无权决定。 让金鑫担忧的是,一些业委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通过修改小区规约,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获得的维修资金授权额度定得很高。 在宋安成看来,上海真正能有效运作的业委会并不多,其对维修资金的监管基本属于“形同虚设”。 -
摆渡车困扰送餐骑手:业主自治无可厚非,平台应有更多作为
居民小区属于业主所有,小区内部实行业主自治。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管理,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等方式共同制定管理规则。 高档小区业主,往往更注重居住环境的安全与品质,以及隐私保护。在业主们看来,这比早一点收到外卖更重要。 -
上海允许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应坚持“非必要不代行”原则
为了避免居委会将短期“暂代”业委会职责变成长期“替代”,应当设定明确的时间框架,要求在此期限内首要任务是积极推进相关小区依法组织业委会。 同时,居委会既然是代行“业委会”职责,那就应按业委会的工作职能范围处理小区事务,重大事务需通过业主大会决议,而不能自行决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居委会在代行期间不会偏离轨道。 -
京沪均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委托政府管理
“动这笔钱特别特别费劲。当初修建电梯时,仅程序就走了两年。” 北京市住建委2023年9月发布文件表示,业委会缺失或能力不足的小区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交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多年以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沉淀总额巨大。 -
重庆数百小区要求降物业费,切实保障业主自治权方能破题
现实中,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业委会陷入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一些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委会没有维护自己的利益,所选聘的物业公司服务差、约定的物业费过高,不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交物业费;另一方面,在不少地方,居委会、街道办等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中,往往也不待见业主大会、业委会,而倾向于物业公司。 -
专题
一个环京“候鸟小区”,开盘近20年没有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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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环京“候鸟小区”,开盘近20年没有业委会
业主们试图成立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直到这时,他们才发现,十几年来,自己的家园竟一直是个“三不管”小区,行政管理权属不清,也一直没有街道办、居委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业委会因此也无法成立。 -
“别人家的小区”,开始给业主发红包了
业委会成立后的第一件大事,是就续聘物业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谈判,收回本属于业主的小区经营性收益,这也是分红的来源。 在这个中高档小区,每户分红200元的数额并不大。“主要是希望所有业主意识到,小区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应该齐心协力把小区治理好。” -
业委会成员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监督业委会还需业主亲力亲为
广大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也须意识到,自治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能力的体现。业主应花更多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社区治理,通过业委会选举、参与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等途径,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于业委会公布的小区重大事项如公共收益等,还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以更强的公共意识和法治观念,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提升小区品质。 -
我的小区业委会换不了届:“两个三分之二参与”何以成拦路虎?
为何民法典要增设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要达到“三分之二”这一规定?据称这是为了提高更多业主参与业委会选举的积极性。然而,在现实执行中,这一规定却可能成为无形门槛,对诸多业委会换届选举造成影响。 (本文首发于2023年5月11日《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