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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明星拜年视频刷屏:防侵权,关键在平台
社交平台作为AI生成内容的主要传播载体,其责任界定是破解当前侵权乱象的关键。AI生成内容的侵权危害,核心在于公开传播带来的大范围扩散,而非生成本身。用户私下生成、欣赏不侵权,上传平台公开传播才构成侵权,这一特性决定了平台在权利保护中的核心地位。 -
AI生成的名人拜年视频,是好玩流行还是侵权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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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争议背后,中国影视编剧在遭遇什么?
署名权纠纷折射出剧集行业长期以来的剧作生态,以及编剧地位的弱势与边缘。 更大的问题在于,当编剧被侵权后,行业内并没有各方都认同的应对机制和文本性规约,而各类编剧协会能起到的作用有限。 -
村支书“雷氏营销”被投诉下架:谁来确定戏仿与侵权的边界?
在中国的互联网现实中,网络平台似乎承担了更多司法的职能,对于被投诉侵权的内容,拥有了实质的审查权。 -
知名主持人周涛被私生饭追拍:公共场合也不能随便“怼脸拍”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对他人肖像的“合理使用”,首先要求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展示公共环境,而非针对某个特定的人。如果未经同意在公共场所特意拍摄某个特定的人,并将其作为照片或者视频的主体,这种“怼脸拍”就仍然是侵权行为。 -
小恐龙的“维权战争”
恐龙一直是童书和展览的热门选题。但恐龙画和模型很少被视为作品,各类机构使用恐龙素材时也容易忽略版权问题。少有人关心恐龙是怎样被创作出来的。 2025年,PNSO启动“小恐龙不服气——小人物如何应对大企业侵权”的维权项目。目前已发起了10个诉讼。 李青计划在PNSO打完100场官司后策划一个展览,希望自己的维权最终能推动法制的完善。“无论成败,这100份判决书都将是记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历程的文献。” -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查获伪劣纸尿裤、卫生巾69.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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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AI”:胜诉背后,难题依旧
北京互联网法院七年来共受理案件25.3万余件,审结24.5万余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类型日益复杂,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与侵权、网络服务合同以及人格权保护等。 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涉案换脸模板虽保留了妆容、服饰、灯光等要素,但替换了人脸特征,一般公众难以认定为原告本人,因此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
早餐摊主遭“摆拍抹黑”:社媒博主无底线行为应严惩
这起事件再次显示了不加标注的“摆拍流量视频”的危害。一段刻意为之的视频足以给无辜旁人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受害人有权请求民事赔偿,平台方也应激活那些条款,对涉事的自媒体博主该处罚就处罚,该禁言就禁言,威慑这类行崄侥幸之举。 -
骚扰型营销,电话两头的人都累
一场针对金融类电话营销的诉讼,侵权边缘的模糊地带与存量竞争 (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