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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四修:强制措施如何进行结构性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强制措施是刑诉法修改的焦点、难点、争点,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修改的方向性问题:强制措施是公权力主导的措施,还是要更注重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沧州杀妻案一审判死刑,律师称家庭不应成家暴保护伞
这个案子最后这样判,它在涉家暴案件中应该也会是非常有影响力、非常典型的案例,会对未来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需要公权力机关突破“家暴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可见受害者在其中会有多少纠结。 在近两年,不少家庭暴力案件都是罪轻化处理。公众担心“家庭”这把保护伞会弱化对这类恶性案件的处理。 -
“我听交警的”涉事女子被行拘:“怼脸拍”式带节奏当休矣
不是谁拍视频谁有理,虚假指控、无理闹三分,视频反而会成为自己违法的证据。这起事件应推动社会建立共识,那就是在纠纷出现之际,应严惩这类“怼脸拍”“抢先画像”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利,不至于在公权力还没定分止争的时候就先接受一轮人格谋杀。 -
锡林浩特集中采集男性居民DNA:警方行为应有法律授权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应该明确公布,是哪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其大规模采集公民DNA信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那就是违法行为。 DNA信息当然属于非常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公权力在处理如此敏感的个人信息时理应谨慎以对,依法行政。 -
面对公众建言批评,公权力应谦抑谨慎
公职人员应控制自身的权力欲,容忍一定程度的批评,保持必要的谦抑性,谨防“权力小小任性”。 -
男子吐槽校服质量被拘:消费纠纷,警方岂可“拉偏架”?
在消费维权纠纷发生之后,不仅消费者应当优先通过这些途径维权,经营者也应该先从这些途径解决纠纷。即便是消费者在网上公开指控,“事情闹大”,双方的纠纷解决也理应“桥归桥,路归路”,透过民事纠纷的框架来判定公开指控的真实性,进而要求相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面对消费维权纠纷,公权力应保持谦抑性,不应贸然“公亲变事主”。 -
“红码”骑手列入行业“禁限名单”?良法美意也要程序正义
要想真正维护外卖快递行业的交通安全、保障各方利益,权责相符好过权责失衡,正向激励好过以罚代管。公权力若想约束骑手遵守交规,增进公共交通安全利益,还应评估“交通安全码”的适法性,谨慎评估类似的准从业禁止制度是否合理。 -
共建ESG生态丨郭毅:坚持ESG评级的市场化取向
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力图依赖行政公权力为评级公信力背书的“计划思维”,因为这在当前既不必要,也不可行。 -
“被精神病”:公众焦虑中的认知分歧
“大众刻板印象中,或许以为被精神病主要是公权力送医或者谋财出轨家庭送医,但通过上百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非自愿住院的争议案件主要是家属送医。” 有学者注意到,精神卫生法出台前后,相关争议案件大幅减少,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回升趋势,与既往涉及治安稳定等因素不同,近年主要围绕当事人是否具有危险性。 相较于法学界人士对人身自由权利的关注,医学界更为关注患者的健康权。“我们认为,患者的健康权也非常重要。” 一名学者建议,可效仿一些发达国家经验,设置专门的医学法庭或者类法庭的司法机构,纳入医学专业人士,以规范非自愿入院,最大限度保障就诊者合法权益。 -
高铁餐车观察:在一个缺乏显规则的公共空间里,秩序如何维系?
在餐车这样一个没有显规则的公共空间,公共秩序的维系,有诸多因素在起作用。 其一,习惯性规则,比如先到先得。其二,道德约束。公共道德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与规制。第三,部分人的善举可以消弭冲突,促进和谐。第四,公权力可能介入,维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