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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来首次修法,国有资产怎么管?|说政经事
此次修订的核心逻辑,是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国企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 国有资本收益可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国有资本可专项用于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核查,应通过公司法规定的途径,而不应具有动用类似公权力的手段。” -
举报艺人涉税问题不实,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律赋予了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滥用,也不能利用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网络上举报成风,大有泛滥之势。如此权利滥用,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同样也伤害了社会风气。 -
刑诉法四修:强制措施如何进行结构性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强制措施是刑诉法修改的焦点、难点、争点,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修改的方向性问题:强制措施是公权力主导的措施,还是要更注重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沧州杀妻案一审判死刑,律师称家庭不应成家暴保护伞
这个案子最后这样判,它在涉家暴案件中应该也会是非常有影响力、非常典型的案例,会对未来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需要公权力机关突破“家暴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可见受害者在其中会有多少纠结。 在近两年,不少家庭暴力案件都是罪轻化处理。公众担心“家庭”这把保护伞会弱化对这类恶性案件的处理。 -
“我听交警的”涉事女子被行拘:“怼脸拍”式带节奏当休矣
不是谁拍视频谁有理,虚假指控、无理闹三分,视频反而会成为自己违法的证据。这起事件应推动社会建立共识,那就是在纠纷出现之际,应严惩这类“怼脸拍”“抢先画像”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利,不至于在公权力还没定分止争的时候就先接受一轮人格谋杀。 -
锡林浩特集中采集男性居民DNA:警方行为应有法律授权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应该明确公布,是哪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其大规模采集公民DNA信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那就是违法行为。 DNA信息当然属于非常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公权力在处理如此敏感的个人信息时理应谨慎以对,依法行政。 -
面对公众建言批评,公权力应谦抑谨慎
公职人员应控制自身的权力欲,容忍一定程度的批评,保持必要的谦抑性,谨防“权力小小任性”。 -
男子吐槽校服质量被拘:消费纠纷,警方岂可“拉偏架”?
在消费维权纠纷发生之后,不仅消费者应当优先通过这些途径维权,经营者也应该先从这些途径解决纠纷。即便是消费者在网上公开指控,“事情闹大”,双方的纠纷解决也理应“桥归桥,路归路”,透过民事纠纷的框架来判定公开指控的真实性,进而要求相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面对消费维权纠纷,公权力应保持谦抑性,不应贸然“公亲变事主”。 -
“红码”骑手列入行业“禁限名单”?良法美意也要程序正义
要想真正维护外卖快递行业的交通安全、保障各方利益,权责相符好过权责失衡,正向激励好过以罚代管。公权力若想约束骑手遵守交规,增进公共交通安全利益,还应评估“交通安全码”的适法性,谨慎评估类似的准从业禁止制度是否合理。 -
共建ESG生态丨郭毅:坚持ESG评级的市场化取向
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力图依赖行政公权力为评级公信力背书的“计划思维”,因为这在当前既不必要,也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