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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刑诉法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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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刑案再审启动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刑诉法修改时应该明确规定,刑事再审一般由上一级法院来再审,民诉就是这么规定的,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10倍以上,如此大量案件尚可以做到由上一级法院再审,刑事案件只有民事案件的1/10,为什么不能够由上级法院来再审呢? -
刑诉法四修:强制措施如何进行结构性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强制措施是刑诉法修改的焦点、难点、争点,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修改的方向性问题:强制措施是公权力主导的措施,还是要更注重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刑案“盲区”:为死者辩护
一审和二审中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应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查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主动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多出于纠正错案的目的,审理后宣告原案被告人无罪。 “真凶再现”型的错案平反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与刑诉法297条缺席审理程序有很大不同。 -
应正确理解“于法有据”丨法眼
对于何谓“重大改革”,特别是对何谓“于法有据”,在理论层面存在着误读,影响了司法机关开展实践探索的积极性。 随着一些实践探索规模的逐渐扩大,改革就可能升级,即从“一般改革”走向“重大改革”。其标志除了试验规模,还有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大小,以及是否涉及权力的重新配置。 -
刑诉法修改:需进一步消除“天然不平等”丨法眼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存在着一种“天然不平等”,因此,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才被认为是历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受“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以“人”为中心的格局,对“物”的制度供给不足,使得涉案财物处置实践存在诸如保管不规范、强制处分和先行处置扩大化、审前返还实体化、对物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不足等突出问题。 -
“占坑式辩护”难解背后:刑辩律师的新老“三难”
如何解决“占坑式辩护”,理论及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一种可能的做法是,至少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一次当事人,以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刑诉法过去3次修改都扩充了辩护权的具体内容,但每次新增权利的实现都面临着形式上的障碍,主要矛盾是权利行使的受阻和不畅。 -
刑诉法四修在即,专家建议废除“指居”制度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召集了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相关人员,对“指居”制度进行了专题讨论。 -
多起死亡事件背后:“指居”走样,陷存废之争
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已异化为更严重的“超羁押措施”。“指居”执行过程中缺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魏晓娜认为,在看守所管理日渐完善的情况下,有些破案心切的侦查人员转而“开发”新的可能性。 不久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工作人员曾到人大法学院就刑诉法修改听取专家意见。当时在场的学者大都认同废除指居的观点。但在法学界,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是改良,而不是废除。 -
首位博士说 | 卞建林:辩护制度不健全,刑诉进步是不可能的
辩护制度和律师职业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假如一个国家的律师水平很弱,辩护制度不健全,刑诉进步是不可能的。 至于学法律,几乎是必然的选择。我们这一代人基本上都没有学数理化,想考理工科是不容易的,只能从文科里选,其中法律肯定是最有吸引力的。主要是过去看的书很多是破案类的,辨疑洗冤,惩恶除奸,伸张正义,自然就有了一种法律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