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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闷杀的基民:“常识”遭遇规则跳变
    在底层资产与基金本身波幅限制迥异、交易时段不一致,而法规仅要求“重大事项两日内披露”时,如何界定披露的“及时性”?是否应包含“决策过程的透明”而非仅“结果的告知”。 监管部门正推动金融信披的“标尺”跨行业统一,为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建立一套共同的信息披露“语言”。 海外监管机构在应对类似“交易价格与净值偏离”“盘中参考净值”“线上推广误导”的问题上,更强调事前标准化披露与可追责的线上传播链条。
    新金融 4小时前 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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