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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支持新政:补贴企业形成鼓励生育合力
政策仍然有加码的空间。比如,可以考虑对有女职工生育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企业积极雇佣育龄女性、鼓励女职工生育,促进女性就业,建设生育友好的职场环境。 -
全国人大代表李承霞:鼓励生育不能“政策请客,企业埋单”
因为实施生育奖励假政策,企业平均对每个孩子需承担3.2万元生育成本。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看似减轻了个人负担,实则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加剧了女性就业歧视。 生育假全部给女职工,是“育儿责任女性化”的传统思维使然,推迟了女职工的返岗时间,扩大了用工成本性别差,还弱化了父亲育儿责任。 -
要证明,要审批,担心成隐形歧视:“痛经假”痛在哪儿
上海、浙江少数地区明确经期假为公假或带薪,山东则按病假处理。大多数地方未有明确规定。 多地规定中,请痛经假有一项前置条件,即要有诊断证明。“我本身就不舒服,还要去医院排队处理这个事儿。” 李华平担心,设置痛经假反而加剧职场中的隐形性别歧视。“用人单位觉得要增加用工成本,表面上不说,但可能减少对女职工的招聘。” -
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①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②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③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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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企业承担生育成本,女性就业可能更难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排队怀孕” 合适吗
要求“排队怀孕”的做法并非孤例,但这样做合适吗? -
秦皇岛一男子砍杀同事7死1伤 自述有精神病史
2014年11月20日凌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京军区疗养院的女职工宿舍发生命案,6名护士和1名管理员被刀砍死,1名护士被砍伤。目前无生命危险。凌晨3点26分,北戴河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犯罪嫌疑人李小龙被公安机关控制。 -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我国工会女工组织158.9万
据3月7日全国总工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工会女职工组织数已达158.9万个,其中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5.8万个,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153.1万个,有专职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17.3万人,兼职干部201.9万人,已形成自下而上、遍布各行业的健全组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