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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妈妈话”细竹鞭,勾起的不是情绪价值而是“情绪负值”
售卖用于打孩子的物品,即使页面表述再温情,用什么“听妈妈话”“童年回忆”“情绪价值”之类的话术来包装,也难逃鼓励家暴的嫌疑。 -
“接警不出警”被立案审查,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案再生波澜
被害子女的母亲黄玉飞(化名)回忆,出事的时候,曾先后三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直到第三次才出警,以至于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警方在行政复议中答复,案发前,黄玉飞在报警中陈述自己被刘某杰捆绑、用农药威胁,属于家暴范畴,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保护。 “可能是当成家庭纠纷处理了。”律师刘海分析。 -
沧州杀妻案一审判死刑,律师称家庭不应成家暴保护伞
这个案子最后这样判,它在涉家暴案件中应该也会是非常有影响力、非常典型的案例,会对未来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需要公权力机关突破“家暴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可见受害者在其中会有多少纠结。 在近两年,不少家庭暴力案件都是罪轻化处理。公众担心“家庭”这把保护伞会弱化对这类恶性案件的处理。 -
专题
家暴不是“家事”,该如何惩治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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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的案例,让我想起被家暴的过往
家暴和精神虐待,不仅仅是男对女,同样包括女对男。男对女的家暴可能更多表现为身体伤害,而女对男的家暴可能更多表现为精神伤害和情感勒索,当然亦有可能兼而有之。 -
婚前同居也可反家暴:“同居时间长短并非决定性因素”
此前的司法困境是同居暴力难以适用虐待罪,受害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但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 无论是离异同居,还是婚外非法同居,只要发生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中的措施进行干预。 最高法明确,自残威胁也属于精神暴力。以死相逼是为了让对方内疚,以便继续控制对方。 -
家庭成员“扩容”:意在惩治家暴,无关财产分配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者都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不论是牟林翰案还是马某某案,案例介绍中都提到双方有谈婚论嫁的准备。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国何:按照民法典,完成结婚登记才算是确立婚姻关系。 而刑法认定重婚罪的一般情形,是某人结婚后,又和另一人以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 反家庭暴法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已超出民法典所规定的范畴。如果刑法对虐待罪犯罪主体的解释不作出更新,就会出现对受害者保护不足。 -
家暴犯罪中,婚前同居伴侣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近5年来,有五百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2025年的不到60%,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占比扩大。 -
最高检: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 视情节依法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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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不寒而栗”的爱情:牟林翰案入选最高法反家暴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