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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4月1日起捡到弃婴必须报警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指出,“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
    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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