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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不是免罪金牌,追责依据更加具体丨法眼
不核准追诉,并不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正是基于此,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对低龄犯罪建立更强威慑
不妨考虑参照一些国家实行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模糊化“年龄豁免”的界限,在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低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严重主观恶意且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时,仍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更强威慑。 -
检察机关去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等数据同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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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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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同频:藏在工作报告里的共同信号
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审结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案件9326件、2.2万人,较上一个五年增长158.5%。 2025年全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近五年来首次“双下降”。 提请审查的“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一章中特别提到,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
不良网络信息催“学坏”:最高法陈宜芳庭长谈未成年人犯罪
2025年,未成年人犯罪上升态势已初步得到遏制,犯罪类型主要以侵财和性侵犯罪为主。 -
未满12周岁女孩致7月龄婴儿死亡:不追刑责但不能没有矫治教育
由于未成年人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对其实施刑事处罚,就不对其作任何处理,这不但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矫治,而且可能给他们传递错误信息,助长部分未成年人的不良倾向。 -
“邯郸埋尸案”顶格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丨快评
邯郸埋尸案判决标志着中国司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向“惩戒矫治并重”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立法、司法机关有必要一方面完善刑责年龄,威慑潜在的未成年人罪犯;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判了之或一放了之,要把专门矫治教育做好,教育与挽救未成年人罪犯。 -
最高法民一庭蔡金芳:未成年人犯罪,应避免“一判了之”
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行为增加,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后果严重,如何依法惩处更为公正? 继续推进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推进专业化建设。 -
只能轻轻放过?破解少年犯罪的司法困境
对于那些犯罪但免于承担刑责的未成年人,曾经有所作为甚至“越权”的检察机关须回归监督职责,而负有矫治职责的公安机关则面临着基层人手不足、办案理念亟待更新等问题。过去司法界长期流行一句话: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面临着“养大了再打,养大了再杀”的“养猪困境”。这一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改善。 她们不止一次遇到过,当孩子出现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后,家长对她们说,“你多管管,你多说说,孩子听你的”,甚至主动提出把孩子送进专门学校,不敢正视自己家庭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