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破产的程序与理念,能否照搬企业破产?丨法眼
个人破产的核心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可能快速地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促进债务人在经济上的新生,既是个人破产应该实现的目标,也是个人破产程序应该达到的标准。 -
低龄罪错少年何以“一犯再犯”?丨法眼
低龄反复罪错问题,远非一个单纯的法律执行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基本正义规则是否仍然有效的伦理性危机。 低龄罪错少年“一犯再犯”,是法律激励失效、社会伦理焦虑与个体理性扭曲三重困境的集中投射。 -
罪与非罪,不能“和稀泥”丨法眼
这种司法策略内含的“权衡”逻辑,是对形式规则的明显“超越”,既不可能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也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和谐,甚至还有酿成冤错案件的现实风险。 -
陈光中等:应推进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 | 法眼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虽然第12条、第51条和第200条的规定中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是与无罪推定原则尚存在一定差距。 应当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给予死刑复核案件控辩双方辩论空间,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论权。 -
数字遗产:网络时代的生死与法度|法眼
数字遗产并非中国的法定概念。其可分为财产性的“死者虚拟财产”和人格性的“死者个人信息”,两者适用截然不同的法律规范。 数字遗产之所以牵动人心,就在于它模糊了财产与人格、生命与记忆、私人与公共之间的界限。但如何在法律上回应数字遗产,国际和国内并未形成共识。 -
不应孤立看待“程序外辩护”丨法眼
评价“程序外辩护”,既要直面刑事司法的难点与痛点,也要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区别对待,尤其要避免陷入机械主义的窠臼,以至于忽略大众源自“朴素正义观”的诉求。 “程序外辩护”也有其限度和边界,如不得捏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等等。 -
审执分离:能否破解执行“难”与“乱”? | 法眼
在中国,审判权可以分为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因而,审执分离改革包括刑事审执分离改革、行政审执分离改革、民事审执分离改革这三方面内容。 深化民事审执分离改革俨然成为重启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程序的关键所在,而深化民事审执分离改革的重心已经从解决“执行难”逐渐转向防治“执行乱”。 -
汽车碰撞测试信息是广告吗?丨法眼
立法的本意是,避免使用类似的宣称造成不正当竞争。而且,所谓的真实和不真实只是相对的。如果某广告所宣称的只是部分事实,因可能误导消费者,它就是不合法的。 -
AI时代再提被遗忘权丨法眼
被遗忘又恰恰是个人在主动或被动遭遇不堪事件后人格自我修复和自由发展的最关键条件。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所形成的不可被遗忘性,构成了捆绑现代普罗米修斯的永远也挣不断的铁链。 -
应正确理解“于法有据”丨法眼
对于何谓“重大改革”,特别是对何谓“于法有据”,在理论层面存在着误读,影响了司法机关开展实践探索的积极性。 随着一些实践探索规模的逐渐扩大,改革就可能升级,即从“一般改革”走向“重大改革”。其标志除了试验规模,还有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大小,以及是否涉及权力的重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