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病不起”?“友好”旧规已失效,上海热议病假工资 1995年,上海市出台“83号文”规定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标准,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连续工龄的年限;二是本人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而大多数城市在病假工资方面,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83号文”已在2026年8月15日到期失效。对于病假工资标准的调整,企业应先制定书面方案,听取职工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再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