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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不是免罪金牌,追责依据更加具体丨法眼
不核准追诉,并不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正是基于此,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未满12周岁女孩致7月龄婴儿死亡:不追刑责但不能没有矫治教育
由于未成年人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对其实施刑事处罚,就不对其作任何处理,这不但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矫治,而且可能给他们传递错误信息,助长部分未成年人的不良倾向。 -
江西5名未成年人殴打11岁男生,被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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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苍梧再通报女生遭欺凌:校长、副校长等多人被停职,9名学生接受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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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埋尸案”顶格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丨快评
邯郸埋尸案判决标志着中国司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向“惩戒矫治并重”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立法、司法机关有必要一方面完善刑责年龄,威慑潜在的未成年人罪犯;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判了之或一放了之,要把专门矫治教育做好,教育与挽救未成年人罪犯。 -
只能轻轻放过?破解少年犯罪的司法困境
对于那些犯罪但免于承担刑责的未成年人,曾经有所作为甚至“越权”的检察机关须回归监督职责,而负有矫治职责的公安机关则面临着基层人手不足、办案理念亟待更新等问题。过去司法界长期流行一句话: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面临着“养大了再打,养大了再杀”的“养猪困境”。这一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改善。 她们不止一次遇到过,当孩子出现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后,家长对她们说,“你多管管,你多说说,孩子听你的”,甚至主动提出把孩子送进专门学校,不敢正视自己家庭中的问题。 -
“死亡游戏”惊现校园:莫让童年游戏变成“鱿鱼游戏”丨快评
无论出于猎奇、跟风、耍酷,还是因为被迫、裹挟、胁从,未成年人总有一定几率接触到类似游戏,简单的“提醒”“通知”恐怕不一定管用,学校与家长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防微杜渐:其一,考虑动用惩戒权,给未成年人建立“死亡游戏碰不得”的认知;其二,从防范校园欺凌的高度来认知类似游戏,严肃看待其中可能存在的校园欺凌因素,以强制专门矫治的手段惩罚与处置相应的欺凌者。 -
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除了降低刑责年龄还能怎么办?
每当有低龄未成年人发生恶性触法和犯罪事件,往往会引发“继续降低刑责年龄”和“拿熊孩子没办法”的舆论声响。 但一味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达到特殊预防效果,关键还在于如何使未达刑事责任的触刑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有效的矫治。 (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
山西大同涉性霸凌事件触目惊心:强制专门矫治应尽快落地丨快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责的未成年人,可以强制送专门学校的专门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三名未成年人逼男孩吃屎: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霸凌者保护丨快评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本案中的三名加害者仅仅“批评教育”、要求“严加管教”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予以执行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五条中的“矫治教育措施”,并考虑送入“专门学校”予以矫治教育,震慑他们的犯罪倾向,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