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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生变水生,蛙类养殖重启
    此次把相关蛙类划为水生动物,科学依据是“蛙类主要在水中进行交配和繁殖”。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人士表示,《通知》只是过渡性政策,下一步在修改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时,会对更多蛙类进行划分。 随着执法权移交给渔业主管部门,对捕捞常年陆栖的野生蛙类怎么监管?农业农村部人士表示,执法问题涉及林草局、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方案正在制定中。 学者们呼吁实行从养殖场到消费端的溯源制度,争取做到消费者买到的每一只蛙都能溯源到养殖场,打击非法野捕的“洗白”行为。 (本文首发于2020年6月4日《南方周末》)
    千篇一绿 2020-06-07 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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