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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艺人涉税问题不实,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律赋予了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滥用,也不能利用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网络上举报成风,大有泛滥之势。如此权利滥用,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同样也伤害了社会风气。 -
“我听交警的”涉事女子被行拘:“怼脸拍”式带节奏当休矣
不是谁拍视频谁有理,虚假指控、无理闹三分,视频反而会成为自己违法的证据。这起事件应推动社会建立共识,那就是在纠纷出现之际,应严惩这类“怼脸拍”“抢先画像”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利,不至于在公权力还没定分止争的时候就先接受一轮人格谋杀。 -
最高法:激活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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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诬告男友强奸被判诬告陷害罪:为忠实于法律的检察官点赞丨快评
在日本,为了减轻性行为的法律风险,甚至出现了“性同意”手机软件,在发生性行为前,双方先在手机App上确认自愿发生性行为以及同意的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虽然这个App很可能是为了讽刺日本刑法有关性犯罪的最新修订的行为艺术,但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充分显示日本社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
无锡被诬告性侵老板胜诉:整治网络造谣应符合等比原则丨快评
涉事女子在“案发”之后的造谣诬告在微博平台有上亿的阅读量,而如今的法庭判决新闻在微博平台却只有寥寥667万。也就是说,至少受害人在数千万网民那里的形象仍然是“猥亵女童的犯罪嫌疑人”,他至今仍未得到公开道歉与恢复名誉,这不但有悖于司法救济原则,也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
散布强奸谣言只补偿1300元?司法应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名誉权 | 快评
造谣诽谤与诬告陷害会给受害者带来“社会性死亡”的人格权利受损,对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近乎毁灭性的打击。不管涉事人员出于何种目的,造谣诽谤带来的侵权后果都可以非常严重。公权力理应摒除“性别偏好”嫌疑,一视同仁地打击造谣诽谤行为,震慑那些潜在的幸进之徒,同时依照比例原则给予受害者对等的司法救济,还他们一个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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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被强奸七次?诬告敲诈团伙终落网
犯罪团伙仅仅“在对方身上伪造抓痕”就可以成功立案并实施诬告陷害与敲诈勒索行为,这表明警方与检方应该是过于轻信了他们的“证据”,造就了八名诬告受害者,其中三人身陷囹圄。 长期以来,法律界流行一种看法:为保障真被强奸的女性敢于报案,只有男方被诬告并判刑入狱,诬告方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种看法客观上等于人为地降低了强奸案的举证标准,不符比例原则,还可能反过来形成了负向激励。本案中的三人团伙八次诬告陷害居然次次得手,跟证据标准的宽松不无关系。 -
退休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被起诉“诬告陷害罪”,为何会引起质疑? | 快评
在上级纪委没有对被举报人是否违法违纪作出调查结论之时,就认定举报人是“诬告陷害”,显然是不合适的,不仅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观感,也有干预上级调查的嫌疑。 -
男子相亲后被诬强奸,五年方还清白:强加于己的巨大冤屈如何洗刷?丨快评
从公共利益出发,本案中的婚介所老板与当事女子也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如果本案的结果仅仅是一个邸某无罪而两人不受惩罚的话,那就无异于是对类似敲诈勒索与诬告陷害行为的制度激励,造成“反正敲诈与诬告不成也不会承担责任”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遏制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置更多的潜在受害者于险境。 -
刑事自诉小慧君诽谤立案:孙灏羽的“好运”可以复制吗?丨快评
孙灏羽的好运难以复制。要让诬告陷害者得到惩罚,需要降低诬告陷害转为公诉的门槛,只要被害人提出诉求,就应该转为公诉,由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