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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妻子家暴获颁人身保护令:防治家庭暴力不应有性别偏好 | 快评
事实证明,体力因素并非男女之间暴力的唯一决定因素,精神、情感等因素都可能让男女体力上的差异倒转,造成“女性家暴男性”的情况。在本案中,张某“一忍再忍”的原因可能是出于性格因素,也可能是因为“好男不跟女斗”“顾及面子”“床头吵架床尾和”“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作祟,让“丈夫被妻子家暴”“男性遭遇家暴”成了结结实实的灰色地带,这也是普法宣传中理应摒除的一些刻板观念。 -
散布强奸谣言只补偿1300元?司法应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名誉权 | 快评
造谣诽谤与诬告陷害会给受害者带来“社会性死亡”的人格权利受损,对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近乎毁灭性的打击。不管涉事人员出于何种目的,造谣诽谤带来的侵权后果都可以非常严重。公权力理应摒除“性别偏好”嫌疑,一视同仁地打击造谣诽谤行为,震慑那些潜在的幸进之徒,同时依照比例原则给予受害者对等的司法救济,还他们一个公道。 -
“美容腐败”Vs从“表哥”到低调腐败:性别偏好影响腐败模式丨快评
现金房产,金银珠宝,名车名表,古董字画,总有一款适合落马官员,也是男女官员腐败的共性。但男性官员与女性官员在贪腐形式上存在爱好上的差别,也是一个看得见的现象。 -
女子造谣邻居为生儿子连生七女:法律严惩不应有“性别偏好”丨快评
男女差异是一个实然而非应然的事实判断,不应上升到价值判断乃至反向歧视。正视乃至尊重男女天然的生理差异与角色分工,与男女权利平等并不矛盾:比如女性并不适宜急难险重的重体力活,不必承担只有男性才更合适的社会角色;女性更擅长教育、护理、语言等领域,因此也会在这些领域拥有更多的职业机会。“反串黑”“偏向性执法”“自认弱势群体呼叫特权”并非男女权利平等之道,而是固化性别对立、堵死真正权利平等的取乱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