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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被诬告性侵老板胜诉:整治网络造谣应符合等比原则丨快评
涉事女子在“案发”之后的造谣诬告在微博平台有上亿的阅读量,而如今的法庭判决新闻在微博平台却只有寥寥667万。也就是说,至少受害人在数千万网民那里的形象仍然是“猥亵女童的犯罪嫌疑人”,他至今仍未得到公开道歉与恢复名誉,这不但有悖于司法救济原则,也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
从“卖惨引流”到“诬告引流”:“造谣吸粉”的网络生态伊于胡底? | 快评
与之类似的“给住院婆婆吃泡面”“女子编排‘老头强奸孙女致怀孕’被拘留”事件已经上演过。一些自媒体从业者发扬“为了流量不惜坑蒙拐骗”的精神,编造放大代际矛盾、男女矛盾、婆媳矛盾的“类型片”短视频,意在收割流量获取分成,或是殊途同归的向“宇宙的尽头是带货”迈进。 -
散布强奸谣言只补偿1300元?司法应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名誉权 | 快评
造谣诽谤与诬告陷害会给受害者带来“社会性死亡”的人格权利受损,对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近乎毁灭性的打击。不管涉事人员出于何种目的,造谣诽谤带来的侵权后果都可以非常严重。公权力理应摒除“性别偏好”嫌疑,一视同仁地打击造谣诽谤行为,震慑那些潜在的幸进之徒,同时依照比例原则给予受害者对等的司法救济,还他们一个公道。 -
半年内被强奸七次?诬告敲诈团伙落网,无罪推定应坚持 | 快评
不难设想的是,如果三人团伙的作案手法再“细腻”一些,是否这个团伙还会继续作奸犯科下去?是否还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上当受骗?三名已经被错关错抓的受害人,又是否一直等不到沉冤得雪的那一天?更进一步而言,如果这个三人团伙“见好就收”的话,是否就永远不会被法律追究,乃至换一种犯罪手法继续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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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被强奸七次?诬告敲诈团伙终落网
犯罪团伙仅仅“在对方身上伪造抓痕”就可以成功立案并实施诬告陷害与敲诈勒索行为,这表明警方与检方应该是过于轻信了他们的“证据”,造就了八名诬告受害者,其中三人身陷囹圄。 长期以来,法律界流行一种看法:为保障真被强奸的女性敢于报案,只有男方被诬告并判刑入狱,诬告方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种看法客观上等于人为地降低了强奸案的举证标准,不符比例原则,还可能反过来形成了负向激励。本案中的三人团伙八次诬告陷害居然次次得手,跟证据标准的宽松不无关系。 -
长沙站“偷拍”事件应调查清楚,若诬告应付出代价 | 快评
现在,几乎人人都有能拍照能录像的智能手机。在公共场所看手机也几乎成为每个人的习惯。看视频、看信息时,同样要举着手机,和拍照时的姿势没什么区别。如果动辄指责别人“偷拍”还发上网,最后还不用负污蔑诽谤的责任,那以后在公共场所,恐怕真的要把手机摄像头盖住才行了。 -
退休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被起诉“诬告陷害罪”,为何会引起质疑? | 快评
在上级纪委没有对被举报人是否违法违纪作出调查结论之时,就认定举报人是“诬告陷害”,显然是不合适的,不仅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观感,也有干预上级调查的嫌疑。 -
男子在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一审判决,为何引起外界强烈反弹? | 快评
从不少网友的强烈反应来看,几句轻飘飘的“帅哥,对不起”“对不起,我们误会了”并不足以构成“范围及程度相当”的道歉,因为“诬告社死”的潜在代价与“警务室道歉”的处理结果相比,实在不符比例原则。 -
醉驾女子反诬交警“猥亵”:如此虚假指控,“灵感”从何而来?丨快评
当事女子条件反射般的“告你猥亵”,足见类似思维定式已经深入骨髓,那就是利用诬告话术实施威胁,绕开明规则为自己寻求不受惩罚的特权。如果本案中没有视频画面作证的话,是否当事女子就可以一口咬定是交警猥亵,然后反诉执勤交警?当事女子是否可以以此要挟执勤交警,为自己谋取脱罪的好处?仿佛只要这么一闹,他人乃至公权力都要“让着我”,这是对正义的践踏。 -
男子相亲后被诬强奸,五年方还清白:强加于己的巨大冤屈如何洗刷?丨快评
从公共利益出发,本案中的婚介所老板与当事女子也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如果本案的结果仅仅是一个邸某无罪而两人不受惩罚的话,那就无异于是对类似敲诈勒索与诬告陷害行为的制度激励,造成“反正敲诈与诬告不成也不会承担责任”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遏制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置更多的潜在受害者于险境。